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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培训会的通知

2010-12-20 15:4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依据我部2010年会议安排,我部决定于2010年12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组织召开《条例》宣贯培训会,部领导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条例》相关配套政策。

  二、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污染防治处或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辖区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局污染防治处或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各3至4人。

  三、培训时间

  2011年12月28日至29日(12月27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

  地点: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北安河)

  电话:(010)58719866,58719726

  传真:(010)58719866

  五、有关要求

  (一)培训不收取费用,交通费用自理。

  (二)请省级环保部门统一报名,并填写培训回执(见附件),于2010年12月22日前传真至联系人,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信箱。请勿超员。

  (三)12月27日15点和19点分两次在我部东门集中出发前往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熊晶 刘子袆

  电话:(010)66556291

  传真:(010)66556252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 张亚楠

  电话:(010)84636361

  传真:(010)84646361

  电子信箱:ncswm@mep.gov.cn 

  附件:宣贯培训会回执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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