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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商会提案得到有关部委积极回应

2009-07-31 02:49:10  
  2008年3月两会期间,环境商会所提交的《关于严格水质标准完善检测监管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的提案》、《关于以行政法规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提案》和《关于调整环保领域财税优惠政策方向的提案》等三份提案被确定为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上报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截止至2008年8月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分别对《关于严格水质标准完善检测监管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的提案》做出答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关于以行政法规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提案》做出答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对《关于严格水质标准完善检测监管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的提案》的答复中指出:“一、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城市供水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水价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平均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分别为2.36元、3.02元,比2004年底分别提高25.5%、25.3%。为合理制定水价,我委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省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我委下发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制定了本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对供水企业进行成本监审。二、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水价改革,加快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为核心的水价机制,使其能全面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成本、补偿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合理成本。我们将指导各地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情况,以及保证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改造管网和计量系统等因素,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对《关于严格水质标准完善检测监管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的提案》的答复中指出:“一、我部作为国务院负责全国城市供水管理的职能部门,一直把保障城市供水水质作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完善水质管理制度;强化水质督察;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二、我们今后的工作和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为核心,继续推进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会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对市场进入和供水经营市场的监管。推进《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则》的实施,科学布局水质监测站点,加快供水水质监测实验室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水质行政监督部门和水质技术监测机构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健全水质技术检测服务的政府采购、技术和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制度,切实保证水质监督工作有效和水质监测的公正,尽快满足新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实施后水质管理的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财政部在对《关于严格水质标准完善检测监管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的提案》的答复中指出:“一、饮用水水质关系国民健康,保障水质安全十分重要,加大水质检测财政投入是必要的。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增加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对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工作予以支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的部门预算中安排了专项经费,支持推进供水行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制定与完善水质管理制度、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以及强化水质督察等工作。今后,中央财政将根据饮用水水质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继续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二、考虑到近年来物价涨幅较大,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低保制度,确保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健全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如果今后国家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出台提高水价政策,应通过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低保动态调整机制加以解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对《关于以行政法规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提案》的答复中指出:“一、我部赞成以行政法规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自2002年以来,我部开展了以特许经营制度为主要手段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经过几年来的实践,特许经营制度已经在我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以及提高行业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目前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制度还不完善,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虽然对改革中涉及的产权、土地使用、价格管理、投融资机制、经营期限、市场准入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但是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工作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效力需要提高。针对当前各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强了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改革中好的模式与经验,着重研究政府监管的方式和体系,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适时制定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我部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推进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相配套的立法进程。同时,也积极指导与引导各地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以规范各地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制度,我部赞成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市政公用事业近年来的改革经验,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

  环境商会将继续推进与全国工商联及相关部委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和诉求,为广大会员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争取更有利的政策环境。
 
 
附件1:对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第0024号提案的答复.rar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24号(城乡建设类8号)提案的答复.rar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0024号_城乡建设类008号_提案的答复.rar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74号_政治法律类447号_提案的答复.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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