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行政策
脱硫设施运行中,若达不到相关要求,则将面临政府监管机构的高额处罚。目前在国家层面的政策主要是《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而上述政策颁布的前后,各省市也就脱硫设施运行不合格时的处罚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
1、 国家政策
对于上述关于脱硫设施运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在国家层面上,处罚力度基本合格,并突出了管理重于处罚的特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处罚主要是针对投运率。
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
♦ 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
♦ 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
♦ 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从上述规定的处罚可以看出:
♦ 处罚是主要是针对投运率进行的,投运率越低,受到的处罚越高,但最高是停运期间发电量的脱硫价款的5倍;
♦ 承认投运率的基本要求,即90%,对于投运率高于90%时,仅扣减停运时间发电量的脱硫价款,而没有进行处罚。
除第十九条外,其他的条款主要是在政策引导、监督管理、鼓励措施上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体现了以管理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
2、 地方政策
(1)针对投运率的处罚
♦ 山西省:晋政办发(2006)93号文,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若电厂烟气脱硫设施一次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的,暂停3个月脱硫加价;若电厂一年内被发现3次以上擅自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行为,暂停一年脱硫加价。
♦ 江苏省:苏价工〔2007〕1号文,即《关于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无故擅自停用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按停运期间主体设施所发电量加倍扣减脱硫电价并依法处以罚款;对通过旁路排放烟气、故意修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的行为,按当年全部上网电量扣减全部脱硫电价。
♦ 河南省:豫政办 〔2007〕10号文,即《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排放不达标的机组,要扣减脱硫电价。
(2)针对脱硫效率的处罚
♦ 江苏省:《关于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脱硫效率低于国家标准或设计标准两个百分点后,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上网电价0.1分/千瓦时。
♦ 福建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出台的《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通知》(闽价商[2007]389号)中规定: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95%的(脱硫设施烟气出口在线监测二氧化硫浓度低于105mg/m3的视同脱硫效率达到95%),95%~94%(含)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94%~93%(含)扣0.6分/千瓦时,93%~92%(含)扣0.9分/千瓦时,92%~91%(含)扣1.2分/千瓦时,91%以下的扣1.5分/千瓦时。
(3)综合性处罚
♦ 河南省:豫政办 〔2007〕10号文,即《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达标排放的电厂,要减少第二年发电量计划的10%以上。
♦ 江苏省:宁电监价〔2007〕74号文,即《江苏统调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装置运行监管考核办法(试行)》中规定:按公式F = 0.82×(y1×y2×y3×100-97)×E确定处罚额,y1为投运率考核因子,y2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考核因子,y3为脱硫效率考核因子。
二、 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而言,地方政府的处罚十分苛刻,有以罚代管的倾向,并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 按江苏省苏价工〔2007〕1号文规定,以湿法脱硫为例,若规定脱硫效率为95%,则当脱硫效率低于78%时,将扣罚全部脱硫电价加价。
♦ 按江苏省宁电监价〔2007〕74号文规定,以湿法脱硫为例,即使脱硫效率达到95%,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到江苏省平均水平,且达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95%的投运率,对于2×600MW机组(年利用小时按5500h计),F=0.82×(95-97)×615=-1008.6万元,即每年的处罚金额达到1008 .6万元。同时,上述由南京市电监办颁布的文件,是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南京电监办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管理的通知》文件之后,由于不同文件存在不同的处罚标准,企业可能承受双重处罚或从高处罚。
♦ 按福建省物价局、环保局《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通知》中的规定,当脱硫效率低于91%时将扣罚全部脱硫电价加价。
三、 政策需求
地方政府对于脱硫设施不符合要求时的规定,因地区不同而不同,应统一按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执行,例如脱硫设施投运率的规定。
对于国家层面未作明确规定的,例如脱硫效率,需要在国家层面做出规范规定,以制止以罚代管的倾向。
四、 解决方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部联合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或发布补充通知,明确对脱硫效率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罚标准。建议对办法中第十二条进行修订,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脱硫效率为基准,参照针对脱硫设施投运率的处罚规定确定处罚标准:
♦ 脱硫效率达到或高于批复脱硫效率的,应按排污当量和国家规定的排污征费标准缴纳排污费。
♦ 脱硫效率低于批复脱硫效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应按排污当量和国家规定的排污征费标准缴纳排污费,并处以1倍的罚款。
♦ 脱硫效率低于批复脱硫效率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按排污当量和国家规定的排污征费标准缴纳排污费,并处以5倍的罚款。
上述所提的针对实际脱硫效率低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基准脱硫率时的处罚,是按排污当量来确定罚款金额,因此不应再扣减脱硫电价。
参照脱硫投运率的处罚方式,针对脱硫效率的处罚也可采取扣减脱硫电价的方式。采取扣减脱硫电价的方式时,可参考江苏或福建省的扣减办法,但应确定合理的扣减幅度。
由于电力结算实际上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的有关规定,为避免国家不同部委之间出台不同的处罚标准,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联合行动,统一规定脱硫效率、脱硫投运率等的处罚标准及处罚办法。
主题词:脱硫 处罚 标准
报送: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 工信部 电监会 全国工商联
抄送: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09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