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行政策
国务院于2007年8月2日以国办发[2007]53号颁布了《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按该办法,调度的顺序如下:
1、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2、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
3、核能发电机组;
4、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5、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6、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
7、燃油发电机组。
当前,节能调度办法已在贵州省、广东、四川、江苏和河南五省开始试行。根据节能调度办法,燃煤发电机组的调度顺序排在倒数第二,上网电量难以保证。
二、 存在的问题
电厂脱硫作为环保公益设施,其投资收益与上网电量密切相关,如果只保证了脱硫加价政策,而无法保证上网电量,则增加了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的难度。
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改变了以往投资模式,形成了发电投资主体即发电企业和脱硫投资主体即脱硫专业公司。在两个投资主体的框架下,发电企业专注于发电主业,脱硫公司则发挥脱硫专业治理能力,形成了优势互补,有利于保证发电的正常运行,也有利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在机制上,发电企业与脱硫专业公司形成优势互补的同时,也形成了相互制约,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发电企业与脱硫专业公司之间将通过签订《脱硫特许经营合同》对双方进行约束,必将涉及上网电量的保证。
上网电量的保证涉及两个方面:
1、保证发电装置的正常运行,以保证在允许的条件能够保证发电装置向电网提供上网电量;
2、在市场条件下,电网企业准许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在开展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的项目中,由于上网电量受电网调度因素的影响,发电企业也难以保证。
在常规电站项目中,上网电量是发电企业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而在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中,上网电量是发电企业需面临的外部因素,即其不仅将承担上网电量作为风险因素对其自身造成的影响,同时也将承受由于上网电量不能保证在最低上网电量之上而向脱硫专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在此情况下,发电企业一般对保证发电装置正常运行的要求是可以承受的,但对于外部市场原因造成的上网电量波动则不愿意承担责任。
同时,电厂开展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按《通知》的规定,则会成为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监管的对象,必将给发电企业和脱硫专业公司造成压力,并进一步促使发电企业与脱硫专业公司规范管理。
综合上述所述,脱硫特许经营试点,作为国家两部委推动的一种全新模式,形成了发电企业与脱硫专业公司之间的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对提高环保治理的效果是十分有利的。但如果,在国家层面上不能提供适当的优惠条件,则不利于调动发电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的推动和成功开展。
三、 政策需求
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的原则前提下,对于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给予一定的上网电量优惠,调动发电企业的积极性,以确保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的成功开展,并为推广脱硫特许经营模式奠定基础。
给予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一定的上网电量的优惠,是一种政策导向。当脱硫特许经营模式得到广泛认可后,则脱硫特许经营模式将由国家推动转变为企业自愿推动。
四、 解决方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进行沟通,给予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一定的上网电量支持:
1、对于脱硫特许经营试点项目,在制订年度调度计划时,在同类机组的基础上给予增加300小时的上网电量的支持,优惠期限制在15年以内。
2、试点项目的脱硫设施运行水平,包括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应在同类机组中处于领先水平,否则上述增加上网电量的优惠政策将予以取消。
主题词:脱硫 上网电量 优惠
报送: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 工信部 电监会 国家电网公司 全国工商联
抄送: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09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