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经过
为加强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自2008年6月开始起草,经反复论证、多方调研、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1月于制定了《南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2009年1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细则》共二十条,适用于本市城镇供水企业(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管理分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政府监测,具体负责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政府监测。其所属的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节水处)负责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督管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政府监测,业务上接受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2、水质监测制度
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实行政府监测和企业(单位)检测相结合的制度。城镇生活饮用水政府水质监测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供水企业(单位)水质检测费用由企业(单位)承担,并可计入成本。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和考核,对水质监测指标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生活饮用水水质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报送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3、政府监测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抽样监督检测。被抽检的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政府监测工作,现场书面确认被检水样。水质检测机构对检出的不合格指标应当立即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的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样监测:(一)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供水企业:出厂水:每座水厂每年检测106项指标一次;管网水:监测9个点,每月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一次;管网末梢水:监测3个点,每年检测常规42项指标两次(丰水期、枯水期各一次)。(二)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20万立方米及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业:出厂水:每座水厂每年检测106项指标一次;管网水:监测3个点,每月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一次;管网末梢水:监测1个点,每年检测常规42项指标两次(丰水期、枯水期各一次)。(三)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2万立方米及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业:出厂水:每座水厂每年检测106项指标一次;管网水:监测1个点,每季度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一次;管网末梢水:监测1个点,每年检测常规42项指标一次。(四)日供应生活饮用水2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业:出厂水:每座水厂每年检测106项指标一次;管网水:监测1个点,每半年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一次;管网水末梢水:监测1个点,每年检测常规42项指标一次。(五)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100立方米及以上的二次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每年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一次。
4、供水企业(单位)水质检测
供水企业应当健全供水全过程的水质检测制度,配备水质化验室,负责本企业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设置原水的溶解氧、出厂水的浑浊度和游离余氯等指标的在线水质检测仪表,并进行连续检测。暂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供水企业应当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密集区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等位置设置水质检测采样点;按照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的标准,设置管网水质检测采样点。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下或100万人以上的,可酌情增减管网水质检测采样点。供水企业对检测结果超标的水质指标应当立即重复检测,并增加检测频率。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事故的发生。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水质管理工作,每半年清洗水箱(池)不少于一次;清洗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和游离余氯,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检测水质:(一)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供水企业:水源水:每日检测水源水14项指标不少于一次,每月检测水源水29项指标不少于一次;出厂水:每日检测出厂水15项指标不少于一次,每月检测42项指标不少于一次,每半年检测106项指标不少于一次;管网水:每月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不少于两次;管网末梢水:每月检测管网末梢水7项指标不少于两次,每月检测42项指标不少于一次。(二)日均供应生活饮用水20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企业:水源水:每日检测水源水9项指标不少于一次,每月检测水源水29项指标不少于一次;出厂水:每日检测出厂水9项指标不少于一次,每月检测42项指标不少于一次,每半年检测106项指标一次;管网水:每月检测管网水6项指标不少于两次;管网末梢水:每月检测管网末梢水7项指标不少于两次,每月检测42项指标不少于一次。以水库、湖泊水为水源的供水企业还应当每日检测藻类指标。当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可能含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3所列有害物质时,由市和区、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增加相应的水质检测指标,供水企业应当每月检测增加的指标不少于一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质检测指标应当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含量等。
5、水质报告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饮用水水质报告制度。本市各类供水水质报表由市供节水处汇总后报送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市供节水处报送供水企业水质检验月报表、水质综合合格率统计表,每年报送一次106项水质检验报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向区、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企业水质检验月报表、水质综合合格率统计表,每年报送一次106项水质检验报告。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每周报告原水的氨氮、耗氧量(CODMn法)、溶解氧、色度、浑浊度、臭和味指标和出厂水氨氮、耗氧量(CODMn法)、色度、浑浊度、臭和味、游离余氯指标检测数据。以水库、湖泊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企业还应当每周报告藻类指标检测数据。供水企业应当在水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在处于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时,应当每两小时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原水和出厂水质有关指标的检测数据。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定期公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水质管理监督工作。
6、水质检测指标解释
(1)“水源水29项指标”: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和表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2)“水源水14项指标”: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碱度、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耗氧量(CODMn法)、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溶解氧。(3)“水源水9项指标”: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水源水的水质检测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耗氧量(CODMn法)、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4)“出厂水15项指标”: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碱度、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耗氧量(CODMn法)、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溶解氧、游离余氯。(5)“出厂水9项指标”: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出厂水的水质检测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法)。(6)“管网水6项指标”: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管网水质检测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7)“管网末梢水7项指标”: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管网水质检测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游离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法)。(8)“42项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水质常规指标和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9)“64项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10) “106项指标”指“42项指标”与“64项指标之和”。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提供)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