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环境保护部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了修订。
近日,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祝兴祥,请他对新修订的《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进行解读。
记者:我们知道原有《分级审批规定》是2002年7月发布的,为什么在短短几年之后就要对其进行修订呢?
祝兴祥:原来的《分级审批规定》是由原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7月发布的。随着2003年9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以及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其中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
同时,原来的《分级审批规定》完全沿用了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同级审批”原则,没有结合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环境影响大小,充分体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管理的特点,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亟待加强。
目前,受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的影响,国内经济面临严峻挑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战略部署,按照努力促进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要求,对符合国家扩大内需要求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切实做好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两高一资”行业建设项目严格控制,进一步规范分级审批规定十分重要。
因此,尽快对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修订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记者:具体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祝兴祥:修订的过程中经过多次讨论,尤其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研究,尽可能使审批规定能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体现环评分级管理的特点。
2007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等问题做出专门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就《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进行解释。
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了电力、钢铁、有色、化工、石化等8个行业协会以及部分省级、地市级环保局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修订稿,期间又3次书面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意见,两次提交部常务会审议,才最终完成《分级审批规定》的修订。
记者:此次对《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修订时遵循了哪些原则?
祝兴祥:主要是遵循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分级审批规定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确定的原则,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应限于以下3类: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对“两高一资”项目严格审批管理的要求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进行的解释,明确了“特殊性质项目”的具体类型,上收了部分环境影响重大的“两高一资”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采取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方式下放了部分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分级审批规定》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了调整,有哪些新增加的比较重要的内容?
祝兴祥:此次修订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原则,修订了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分级审批规定的参照原则。
修订后的《分级审批规定》明确了除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修订后的《分级审批规定》新增加了委托审批的条款,规定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此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并规定,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此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还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是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的目录和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目录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另行发布,免去了只要修订目录就必须修改部门规章的繁琐程序,便于目录今后的调整和实施。
记者:《分级审批规定》修订后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地方环保部门应做好哪些准备?请您给大家提个醒。
祝兴祥:目前,环境保护部只发布了《分级审批规定》,但其中配套的两个目录,即《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目前还未发布,环境保护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快发布实施目录。
下一步,将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进行修订。同时,要对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审批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环保部门应积极做好准备,待环境保护部发布两个配套目录后,应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尽快修订本省的分级审批规定。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