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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重点释疑

2009-07-31 10:18:59  

   一、问:中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这个《管理办法》与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的RoHS指令有何异同?
    答: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
    (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不同之处有七个方面:
    (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暂不包括医用设备、检测和控制器械)。
    (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采取"一并纳入"的做法放入其调整范围,而欧盟RoHS只是将电子电气整机产品放入其调整范围,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的要求是通过整机来传递的。因此,中国的《管理办法》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是"直接"采取限制与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措施的,而欧盟RoHS则是"间接"采取措施的。
    (四)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五)中国的《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使用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六)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七)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达到限量要求。

    二、问: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如何判断一些应用了电子信息技术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企业如何根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去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是"电子信息产品"?

   答:信息产业部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公布了一个按中国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分类目录编写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以下简称《分类注释》),这是一个电子信息产品的细目及其释义,有了这个细目和释义后,业内的每一个生产者就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可以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了。目前这个《分类注释》刊登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网址:http://www.mii.gov.cn/col/col1221/index.html)。

    三、问:《管理办法》中没有任何类似于欧盟RoHS指令一样的关于豁免的条款及豁免的方法,这是为什么?

    答:欧盟RoHS指令首先将所有直流电1500伏特以下、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全部放入约束的范围,然后就其中"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进行"豁免",欧盟的"豁免"不是无限期的;但《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模式。与欧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办法》设置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因此,《管理办法》不需要、也没有设置关于豁免内容的条款。

    四、什么是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如何形成的?

    答: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标对象是所有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当确认其中某类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目前,信息产业部已经起草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制度化、规范化。目录制定程序确定后,然后才会对什么产品进入第一批《目录》、何时进入《目录》等问题进行研究。

    五、问:对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那么由谁来判定那些产品已经满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如何判定?

    答:信息产业部在制定完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之后,将开始进行《目录》制定的准备工作。信息产业部将依照这个规定,将《目录》的制定过程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目录》制定过程中将广泛征求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以确保《目录》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两步走",请具体阐述一下。

    答:《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的确是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生效)时,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仅仅被要求进行"明示"(自我声明),即采用贴标识及在产品说明书里声明的方式,告诉用户或消费者,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以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等环保信息,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一步"控制并没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当某类(些)产品被列入《目录》中时,这些产品要么是做到了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要么是达到了限量标准的要求,这需要经过CCC认证的合格判定才可以进入市场。

    七、问: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似乎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强制认证,但认证过程在《管理办法》中又没有明确,不知道认证会不会增加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的负担?

    答:《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用"目录管理"模式,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会被要求进行CCC认证。因此,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生效)时,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是不需要进行CCC认证的。产品进入《目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将会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CCC认证必然会增加生产这类产品的成本,这是毫无疑义的,这是为环境保护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但这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样的,无论是中国企业、外国企业还是生产商、进口商都是一样的要求。

    八、问:《管理办法》2006年2月 28 日就颁布了,它将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的实施期限还没有时间表。这里出现了三个时间,请问这三个时间各是什么意思?

    答:《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是指本规章正式发布的时间,从这天开始,《管理办法》将不再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施行时间是《管理办法》法律效力生效的时间,从这一天开始,除了关于进入《目录》的有关规定未开始执行,其他的规定都开始执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目录》的时间目前还没有时间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因此,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时间在《管理办法》中并未确定。

    九、问: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安排可以看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有关"目录"的问题前面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但有关标准的制定情况介绍得不多。请介绍一下标准制定的进展情况。

    答:信息产业部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工作。信息产业部的思路是: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目前,信息产业部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 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组建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于2004年10月成立,负责起草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等行业标准。目前,已经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有八个,包括《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以下简称《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以下简称《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以下简称《检测方法》)和五个关于无铅焊接的标准;另外还有一个正在立项中的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其中《限量要求》、《标识要求》和《检测方法》三个标准已经颁布,标准号分别为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其余标准正在制定当中。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过程一是非常"标准"、规范,严格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成立了标准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开、透明,对所有企业单位是开放的,标准组最初成立时仅有二十多家企业、单位,目前已经有一百多家企业、单位;三是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和国际标准接轨,力争"等同采用",由于国际标准目前尚未出台,所以,我们是通过跟踪、参与,了解信息,力争使我们的行业标准具有"高起点、与国际标准看齐"的特点,使得其在将来可以顺利地转换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

    十、问:《管理办法》和《标识要求》、《限量要求》是什么关系?

    答: 《管理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一部国务院部门规章,以第39号联合部长令的形式发布,其中包括有关标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信息以及进入《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应限量或禁止使用的规定;《标识要求》和《限量要求》两标准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以标准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管理办法》中有关标识和限量的要求。《标识要求》和《限量要求》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标准,虽然其本身的性质是推荐性的,但由于《管理办法》的引用而必须强制执行。

    十一、问:《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环保的方案,那么对于产品设计和生产有无硬性措施?

    答:《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一个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理念。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在确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现实的技术和工艺为基础,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这个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并无硬性措施。

    十二、问: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答:在售后服务中,用于维修或升级的零部件,不属于《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的则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十三、问:光盘、CD、VCD、DVD、磁带产品是否应该满足《管理办法》?

    答:单独销售的光盘、CD、VCD、DVD、磁带等空白盘片应按照《管理办法》及《标识要求》规定进行标识。已经刻录有内容的各种光盘、CD、VCD、DVD、磁带等属于软件产品的暂不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十四、问:对于某些产品表面的一些塑膜或纸质标签,是否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电子信息产品表面的一些塑膜、纸质或其他材料的标签,以及产品的说明书等可以暂不考虑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

    十五、问:二手电子信息产品是否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答:二手产品不在《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之内。

    十六、问: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为了对消费者和制造商负责以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设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环保使用期限是产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期间,而非极端环境下使用的环保使用时间。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虑到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比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产品合理而科学的环保使用期限。如果企业将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较长,则承担责任的时间就会比较长;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较短,则失去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客观、科学地制定自己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在中国,与电子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十几个,几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整体,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信息产业部鼓励这些行业协会自行制定本行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向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政府主管部门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

    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

    十七、问: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如电池、耗材等),且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远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义并标识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况下,根据"木桶原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最差单元(零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值为准。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可更换的零部件(如电池、耗材等)可以单独标识。

    十八、问:《管理办法》是否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

    答:《管理办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支撑《管理办法》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同样不涉及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行为。

    十九、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行相关标注,什么时间可以认为是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

    答: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可以理解为产品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生产日期",即产品下线日期。生产日期为《管理办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当天或以后的电子信息产品应该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十、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这是否意味着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也需满足《限量要求》标准规定的限量值?

    答:本条款为鼓励性条款,并没有对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提出具体的限量要求。目前,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也没有适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十一、问: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暂时进口产品等是否需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标注?

    答: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临时进口产品等,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

    二十二、问: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方面的合格评定(包括检测与认证),中国与国外是否可以互认可?

    答:由于中国《管理办法》推动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分"两步走"实施的,在《管理办法》生效后,"第一步"仅要求企业对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信息进行"自我声明",这时,将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做好"自我声明"而请相关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与认证。这种自愿性的、非强制性的检测与认证不存在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但在进入"第二步"、需要进行CCC强制性认证的时候,由于涉及政府监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而国与国之间关于检测与认证的相互认可并不是单边问题,需要双边协议来保证,事实上,如果某外国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签署有认证机构之间互认的协议,则中国政府一定承认该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否则,将不会承认。

    二十三、问: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三章罚则是否界定处罚款项和停产停售情况?

    答:《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罚额度。处罚的对象包括单位、个人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包括各级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这些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本部门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四、问:《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即使整机产品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是如果整机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那么是整机产品生产者还是元器件供应商负这个责任?

    答:如果是整机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整机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中元器件企业的责任应由整机企业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为单独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元器件的生产者要负责任。

    二十五、问:《管理办法》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管理办法》是中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惯例,不对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网上有很多英文翻译稿,有些翻译得很不错,可供需要英文译稿的读者参考。但如果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有出入,则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二十六、问:《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港澳地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地区。但是,在港澳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十七、问:《标识要求》中提到,"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要求》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据《限量要求》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见《限量要求》标准中的表1),"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

    二十八、问:总则第二款"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描述如何理解?

   答:该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避免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重复标识、资源浪费的情况。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最终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责任和义务为终端产品制造商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二十九、问:《标识要求》要求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请问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标准?

    答: "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难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国际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为参考。

    三十、问:《标识要求》规定了标志颜色,企业在进行具体标识时是否必须根据标志选用绿色或橙色?

    答:《标识要求》给出的标志颜色为推荐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但必须让消费者和用户感觉是醒目的。

    三十一、问:《标识要求》规定的标志规格最小为5mm×5mm,如果制作这样大小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很不显眼,怎么办?

    答:《标识要求》给出的标志规格仅为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志按比例放大。

    三十二、问:手机产品的铭牌一般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同铭牌一样,标注在这个位置上?

    答:《标识要求》对标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标识应标注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手机产品的电池仓是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可见的部位,所以手机产品可以将标识标注在电池仓内。

    三十三、问:产品的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可否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答:严格地说,按照《标识要求》的要求,标识应标注在使用说明书中。但特殊情况下,如上述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也可以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三十四、问:是否可以在电子版产品说明书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

    答:电子版产品说明书(刻录在光盘或磁盘上)作为说明书的一种,在产品无其他纸质说明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的一种载体。

    三十五、问:生产者或进口者是否可以仅在企业网站上进行自我声明?

    答:以下两类产品可以仅使用网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等信息,但生产者或进口者必须将可获取相应信息的网址准确告知用户,并保证用户可以得到此信息,如果由于仅通过网站进行声明使用户未得到相关信息而产生法律纠纷,生产者或进口者视为违反《管理办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元器件产品;
    2. 仅可以作为非家庭用户和非个人用户的产品。

    三十六、问:《标识要求》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答:《标识要求》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不是企业填写表格时的通用要求,生产者或进口者在使用时可以将括号及其中的内容替换为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描述。由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业经过努力可以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又可能包括目前由于技术或经济的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设置括号的目的是允许企业进一步说明,以区别两类不同情况。

    三十七、问:《标识要求》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应对应到部件,请问产品的部件应如何划分?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是否需要标识?

    答:部件是一个产品中由多个元器件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元器件组合。电子信息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的部件划分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部件划分方式由企业自行规定,只要符合行业惯例即可。按照《标识要求》的有关规定,产品仅需"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所在部件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即表格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全部标"○"的部件)并不强制要求以《标识要求》表1的格式在产品说明书中列出。

   三十八、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的"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指的是什么?

    答:不同使用条件下,同一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产者或进口者在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时有必要在说明书中说明产品达到标示期限的使用条件。此外,由于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是由寿命最短的一个零部件决定的,所以,耗材、电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单独的标识,而整机则应在说明书中说明其标示期限所覆盖的部件范围。

    三十九、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请问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如何标注?

    答:由于《管理办法》和《标识要求》引入了环保使用期限的概念,所以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对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时间即产品的生产日期予以标识。生产日期可以标识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格式可以采用年、年周、年月、年月日等,也可以采用产品序列号、商品条码等包含产品生产日期信息的企业通用的产品标注方法。采用产品序列号、商品条码等方式进行标识时,生产者或进口者应为消费者或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生产日期查询服务。

    四十、问:企业自行制定环保使用期限有困难,是否有可以参照的通则?

    答: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工作组"组建了一个新的项目组,其目标就是研究制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该项目组正在制定《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该通则为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企业在制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时参考。

    四十一、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回收利用?

    答:《标识要求》中定义的"回收利用"是从原理上解释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义,所有电子信息产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从环保的角度出发,垃圾其实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标识要求》的目的是鼓励将废弃的电子信息产品集中处理,不要随意丢弃。

    四十二、问:《标识要求》中规定"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的产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这是否意味着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回收任务?

    答:这句话是用来提示消费者和产品用户的,并不是对企业的要求,《标识要求》不涉及解决产品回收利用的规定。

    四十三、问:GB 18455-2001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如何得到该标准的有关信息?

    答:GB 18455-2001全称为《包装回收标志》,是2001年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引用而成为《标识要求》的一部分,解决了《标识要求》关于包装物名称标识的问题。有关GB 18455-2001的问题可以直接向该标准的起草部门咨询。

    四十四、问:产品包装用的打包带、透明胶带、填充物、保护和分隔产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辅助包装物是否需要标识?

    答: GB 18455-2001标准6.2条规定,"每个包装件上一般仅标打一个标志"。其中,"包装件"是指产品及包装物以销售、运输为目的通过包装操作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按照此规定,企业仅需在产品包装件最外层的主要包装物上标打包装回收标志,对其进行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打包带、透明胶带、填充物、保护和分隔产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辅助包装物我们鼓励标识,但不作强制要求。

    四十五、问:什么叫"有意添加(有害物质)"?某公司的产品中被查出镀层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而该公司确实是无意的,该公司是否不应该受到处罚?

    答:《限量要求》中对"有意添加"已有明确定义,引入"有意添加"的概念是为了解决金属镀层难于按照均匀材料来拆分检测或判断的问题,但由于"有意"或"无意"在实际的操作中无法判断,所以引用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标准作为客观判别依据。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有意使用或添加,镀层中的有害物质是不会超标的。为避免少数人以"无意"作为借口,若查出超标使用有害物质,则必须受到处罚。

    四十六、问:《限量要求》中提到的"检测单元"是不是就是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

    答:实际上是的,采用不同名称主要是考虑到使用的方便。"组成单元"是相对于电子信息产品来说的,而实施测试的时候则通常使用"检测单元"。标准中还规定了"检测单元"必须是"组成单元",这样得到的结果就可以与要求的限值对照以判断合格与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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