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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版

2009-07-31 10:19:00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版在太湖治理的理念、做法和监管上都颠覆了传统,在全国的环保立法上走在前列,堪称“史上最严”的太湖保护法律。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时代一去不返     解读要点     环保处罚上限提升到100万元,造成水污染事故必须承担全部损失,罚款金额为直接损失的20-30%
  专家评点      长久以来,“10万元以内”的处罚权使环境执法始终处于无奈和被动的境地。在许多企业看来,环境违法所需缴纳的罚款远远低于守法所要付出的高额成本,因此,今天缴纳罚款、明天照样排污成为走不出的一个怪圈。
  新条例规定,今后向水体超标排污,或者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环保部门在责令停产整顿的同时,可处以20万-100万元的罚款。也就是说,处罚上限提高了10倍,下限也高出原来上限两倍。地级市环保部门可以直接履行这一权力,而不需向上级环保部门报批。
  “出不起事故”开始成为套在企业头上的“紧箍咒”。以前企业出了环境事故,往往由政府来善后。6月5日以后,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不仅要承担所有损失和补偿,还要按这个损失大小来按比例罚款。
  心存侥幸的偷排伎俩已穷途末路     解读要点     工厂必须在厂内、厂外分设两个排污口,既要便于环保部门随时随地采样,又要便于群众监督
  专家评点     企业偷排一度是个普遍现象。偷排有多种形式:有的企业在地下暗埋管道,把超标污水神不知鬼不觉地排放到地层或河流中,这种手法很难发现;有的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形同虚设,环保部门不查,超标污水就偷偷直排河道。如果环保部门上门抽查,企业往往派出门卫百般拖延,后方却紧急启动污水处理设施,营造正常排污的假象,待执法人员进厂采到水样,偷排行为可能已被掩盖。
  厂内、厂外设置两个排污口的新规,开始把企业排污置于阳光下、置于众目睽睽中。执法人员可随时突击抽检,群众可随时监督、举报。
  污水处理不再是“香饽饽”,不合格运营商必须“下课”
  解读要点     取得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权的企业,如果不能确保达标排放,政府部门就有权取消或暂停其运营资质,并扣减相应的污水处理费
  专家评点     相对垄断的污水处理行业,在特许经营权向市场开放后,一度被视为包赚不赔的“香饽饽”。但近年来,这一领域因为超标排污频频发生而日益受到关注,对它的监管也从新条例开始有了实质性进展。以前,环保部门发现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理上往往一筹莫展。新条例规定,今后这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发生超排的,除处以20万-100万元不等处罚外,还要追究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环保部门可建议取消或暂停运营资质,并扣除污水处理费。这一新增条款,将有效改变目前水务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
  治太责任扩大到苏南五市,各市要清算“流水账”,污水进了他市就要付费
  解读要点     行政交界断面水质超标的,责任区政府必须向受害区政府作出资金补偿     专家评点     太湖地区水网密布,河道纵横,牵扯于多个城市之间。长久以来,河网水系沿岸企业的肆意排污,使流域污染成为一笔说不清的糊涂账,也使污染防治工作防不胜防。从公平原则来看,如果不对沿湖、沿河各市明晰责任,那么下游城市就会源源不断承接上游污水,成为最后的受害者。
  新条例还原了环境的商品属性,使“谁污染谁付费”开始落到实处。今后,上游城市要对下游城市负责,下游城市要对河流最终汇入的太湖负责。
  在全流域共同治理太湖的理念下,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太湖流域的范围,除原先的苏锡常三市外,丹阳、句容、高淳、溧水境内凡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都纳入条例适用范围。这样,太湖治理就成了苏南五市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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