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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解读

2009-07-31 10:19:00  
  修订后的创模指标体系从原来的30项加两项参考指标,调整为26项考核指标,从指标设置到考核要求都有较明显的调整,在“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一些重点指标增加或加严考核要求。以下针对新指标体系中有所调整的内容及增加的考核要求进行重点阐述与解读。
  ◆重点指标调整之淡化GDP考核指标
  调整指标:取消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以“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万元,西部城市85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指标替换。
  专家解读:原来的指标体系仍未摆脱GDP考核的影响,设置了“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等经济指标作为考核模范城市的条件,不但对地方政府产生了政策上的误导,也使一些环境好但经济欠发达地区失去了成为模范城市的资格。另一方面,这一指标原有的考核方式并未将经济指数与环境指标、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真正有机结合起来,未能最大程度客观评价创模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工作。
  就经济学与统计学意义上而言,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地区GDP的增长主要是靠投资拉动,而并非消费,故原有指标中的“人均GDP”一项虽能够反映当地经济发达状态,但并不能准确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与生活质量。“人均可支配收入”则是指居民家庭全部收入中,可用于支付生活费用的收入。在某一时期,GDP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有可能下降,或者城市居民增长的同时,农村居民收入却减缓了或下降。简而言之,当前我国存在着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的矛盾,在具体的城市评价体系中,人均GDP虽反映了地方发达程度,但并未关注民生,这是与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所不相符的。而关注民生恰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现实体现。据此,经过专家多次研讨,就城市经济指标进行集中分析后,提出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评价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淡化GDP色彩,关注社会民生,用更客观的指标评价社会和谐程度。
  从2006年我国主要城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来看,发达地区主要城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在1万元以上,欠发达地区的主要城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为8000元以上,故采取1万元/人的考核标准,西部地区标准为8500元。
  此项指标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配收入”一项,对照前一年此项数据进行考核。
  ◆重点指标调整之突出污染减排实效
  调整指标:将原来指标中的第26项“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调整到3项基本条件之一,将是否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作为创模“一票否决”的前提条件。
  专家解读:当前,污染减排任务相当艰巨,创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减排这一中心任务来抓,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应当成为污染减排工作的排头兵,将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任务作为创模的否决性指标是必要的。与此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率先或超额完成国家和省(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并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机制、体制以及政策创新的城市,将优先考虑。
  此项指标考核重点为: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COD和二氧化硫等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量办考核要求。
  ◆重点指标调整之突出保障饮水环境安全
  调整指标:加严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要求。将原指标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改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水质达标。
  专家解读:创模工作必须将保障饮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2008年全国环境保护厅局长会议明确提出要全力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年底要实现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100%的目标。相比原创模指标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对模范城市的要求过低。因此,有必要加严和提高模范城市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要求。除要求为城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外,还要求在全市域内采取措施,依法加强对全市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防止发生任何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凡饮用水源保护制度不全,措施不得力,在全国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突出问题并被通报的城市,一年内不能命名模范城市(或暂缓批准);已经命名的要限期整改;属于复查的,一年内不能通过复查。
  此次修订重点对指标定义、考核对象及考核要求做出了调整,具体如下: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指“处于全市域(注)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要求)。
  (2)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3)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5.3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标准中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营养评价。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所有指标。
  (4)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包括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的所有指标。
  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监测。特定项目(表3)检出的项目应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5)要求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如因地质原因或上游来水影响不能达标,考核第二或多个水源地建设。
  ◆重点指标调整之扩大考核范围,强调统筹城乡和区域环境保护
  指标调整:将“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城区内无劣Ⅴ类水体”改为“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全市域内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
  专家解读:以前按照“十五”创模指标考核命名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主要指城区范围。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城市下辖的县、乡镇的一些工业企业(如化工),生产设备和环保治理设备比较落后,稳定达标比较难,存在着企业违法排污和环境安全隐患。再加上一些县、乡镇缺少污水处理厂,农业面源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等,对整个城市市域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尽管这些污染并未发生在城市城区内,城市郊区也并非之前的指标体系考核范围,但在整个城市市域内一旦发生环境问题,将严重影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声誉。
  为此,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作为一个环保品牌,创模的范围就已经不仅仅限于城区。应该要求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政府统筹城乡和区域环境协调发展,强化全市域内的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水环境综合整治,将创模的要求扩大到全市域的流域,防止城区污染向乡镇转移,并增加跨界水质目标考核。考虑到地方现有监测基础条件,引入分类考核的思路,分别对市辖区、市域、水质控制断面水质、其他水体水质提出考核要求。
  此项指标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全达标核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海水水质标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2)对市辖区内水体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点,要求提供常规监测数据,进行考核,国家重点流域水体跨界断面达到责任制考核的目标;对考核范围内其他水体要求提供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结果,以证明其现状水质类别;对市辖区范围内未划定功能水体要求应无黑臭现象;对全市域内跨界断面,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
  (3)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
  ◆重点指标调整之保障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
  指标调整:修订后的创模指标体系提高了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标准,将“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改为“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
  专家解读: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该是模范城市的重要标志。但是现在一些模范城市虽然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可以达到85%,但仍不能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就国际上而言也会影响模范城市的声誉。因此,此项指标在原有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考核要求,即:城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大城市增加臭氧监测,大城市定义见《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重点指标调整之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指标调整:1.将城市生活污水考核指标调整为“36个大城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并增加了具体考核要求。提高了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考核标准,在原有指标基础上,增加全国36个大城市(省会城市与计划单列市)污水收集与处理率达到95%以上的考核要求。
  同时,按国家统一部署(《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对重点流域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要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重点湖泊(“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内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环渤海等重点海域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脱氮除磷设施。
  对城市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原则上不进垃圾填埋场,尽量焚烧处理或农用。用于农用的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用于填埋的污泥含水率不能大于60%;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规范出台后,按照新政策与规范执行。统筹考虑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2.增加与加严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考核要求。其中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明确定义,即: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另外,在原有指标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标准,即要严格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专家解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创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模范城市不仅要达到处理率的要求,从长远看,还要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在全国起到示范工程的作用。
  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力争用两年时间在36个大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这是对模范城市与创模城市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修订后的指标中得以鲜明体现。
  创模指标增加了污泥利用及处理、垃圾渗滤液、尾水再生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国家对生活垃圾填埋已出台了最新标准,提高垃圾填埋场建设水平,采用更先进的工艺对垃圾填埋场污染产生物进行处理,既是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现实工作的需要,也是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重点指标调整之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强调依法管理,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相比于修订前的“十一五”创模指标,以下两项指标更强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一步加严要求。
  指标调整:1.将原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调整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2.将危险废物处置率100%改为“危险废物依法得到安全处置”。
  专家解读:工业污染物成分复杂、毒性高、危害大,对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是创模工作的重点,同时也一直是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政府在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和公众参与的同时,必须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的主动参与,使其从被动的环境监管向主动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转变,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因此,增加一些便于操作的定性现场检查的考核要求,依法检查,更加侧重引导重点企业实行污染全过程控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保证稳定达标,而不仅仅靠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来判断稳定达标情况。
  为便于操作,也避免引起歧义,将原指标中要求达到100%的几个指标,改变指标考核的表达方法,更强调采用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依法监督管理和核查。如:从原来单纯对“排放稳定达标率100%”的考核要求提升到要求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包括企业应遵守的各项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对企业守法情况、全过程控制情况、清洁生产开展情况与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对创模城市产业结构调整、落后工艺淘汰与重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更系统、更规范、更严格的要求。
  对此项指标,将重点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严格考核:一是通过现场抽查,抽查重点工业企业严格遵守属于本企业应该执行的各项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排放标准的情况;二是依据相关法规,抽查重点企业落实企业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清洁生产计划完成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施行情况;三是结合日常信访、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这种考核方式,促进创模城市政府在创模过程中,着重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重点工业企业自我约束。
  在“危险废物依法得到安全处置”指标中,根据相关法规,增加以下考核要求:
  (1)重点核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规的执行情况。
  (2)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4)城市“限塑令”宣传到位、执行有力。考核市政府采取的具体限塑政策、措施、开展的宣传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
  ◆重点指标调整之其他
  1.在“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项的要求中增加“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与“无重大辐射事故”的要求。
  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指标考核要求中增加“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3.将原参考指标“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并入“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的考核要求。
  4.将原参考指标:“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并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考核要求。
  5.将原指标中“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一项并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订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中。
  6.“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指标考核要求中增加“环保系统有专职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
  7.取消的指标
  (1)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
  (2)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3)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4)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5)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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