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规划 >>内容详细

《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5月起实施

2009-07-31 10:19:04  

核心提示

《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下称《条例》)经过南昌市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近日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这部1997年出台的法规,曾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修正,此次是第二次修订。与前一版本的条例相比较,此次修订作了较大的修改,呈现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标准下调”等5大变化。

变化之1: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标准下调

【现象】:对于非居民用户超计划用水的,南昌市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即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缴纳水费外,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此前版本的条例制定的标准较高,分为四档:超计划用水25%以内、26%至50%、51%至100%、100%以上,加价水费标准分别是:超出部分按照水价2倍、3倍、4倍、5倍缴纳。对于这样的标准,南昌市的一些企业老板持有异议。

【新规】:而新修订的《条例》则更改为如下四档:超计划用水30%以内、31%至50%、51%至100%、100%以上,对应的加价水费标准也作了下调:超出部分按照水价1倍、2倍、3倍、4倍缴纳。

【解读】: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陈辉林称,《江西省城镇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其超过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二至五倍收费。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角度出发,所以作了这样的修改。

变化之2:居民盗水量计算方法明确

【现象】:无论工业用水还是生活用水,一旦出现盗水行为,到底以多长时间标准来确定追缴水费?此前没有对此详细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扯皮现象。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星光村的陈先生曾向记者投诉说,他承认盗水了,但在补缴水费时,对于执法单位那种“估摸”、“随意”的计算方法很不认同。

【新规】:《条例》第33条规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盗水量以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照其擅自安装的盗水表径或者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

盗水天数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每日盗水时间:用于基建用水的按12小时计算;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按8小时计算;用于工业、经营用水的按6小时计算;用于行政用水的按4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用水的按3小时计算。

【解读】:陈辉林表示,在制订草案过程中,有部门提出,为了更好地打击盗水行为,应明确盗水量的计算方法,所以作了这样的规定。事实上,这样也更具操作性。

变化之3:用户缴纳拖欠水费后6小时内应恢复供水

【现象】:眼下,在南昌,部分市民因为外出、没有看到催缴通知单等原因,未能及时缴纳水费,常常受到停水的困扰,有时交了水费后甚至过了一天以后都还没来水。

原先的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对超过规定期限30日未交纳水费的用户,可以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1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对用户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纳全部拖欠水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新规】:修订后的《条例》对此作了修改:用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费,对超过规定期限30日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催款通知单送达到户。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需对该用户暂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确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水费的,应当作出准予暂时停止供水的决定。被暂时停止供水的用户缴纳全部拖欠水费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6小时内恢复供水。

【解读】: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局长胡焘表示,在提交人大审议之前的修订草案中,对供水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明确和细化,停水得到提前通知就是其中之一。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陈辉林则解释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本级人民政府”,实际上是进一步规范化了,也便于操作。

变化之4:每月要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二次供水设备半年至少消毒一次

【现象】:南昌水多,水质也一贯良好,这对生活在南昌的百姓来说,是一大幸事。但你要了解南昌饮用水水质状况,还真不容易,因为没有官方定期公布的数字。带来的弊端就是一旦发生极端事件,容易产生恐慌和谣言。事实上,谣言止于公开。新干县赣江附近一医药化工公司曾发生爆炸,污染赣江,谣言就此散播,说南昌要大面积停水。如果能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此类谎言也就不攻自破了。

【新规】:第22条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向业主公布水质检测结果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解读】:陈辉林表示,生活用水的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用水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水质的监管力度。所以修改时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变化之5:用户对水费有异议,供水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现象】:南昌市民张女士向媒体投诉称,她家平常每月用水也就是4吨左右,但上个月用水量突然一下子猛增到10吨,于是怀疑水表有问题,随后与抄表员说了此事,但对方没搭理她。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只好求助媒体。

【新规】:新修订的《条例》第28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表,按照结算水表计量数向用户计收水费,并及时向用户提供缴费通知单。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异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

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还可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后者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及用户。

因水表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的,应当通知用户并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解读】:陈辉林表示,在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当用户对交纳的水费有异议时,应有相应的反映渠道和解决办法,所以增加了此项内容。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