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五”以来,国家在淮河流域进行了水污染防治责任考核试点。200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原环保总局在安徽省蚌埠市召开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并受国务院委托与淮河流域四省政府签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以下简称《责任书》)。自2006年起连续三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评估组,对淮河流域四省政府《责任书》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估,量化打分排序,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在此机制的激励下,淮河流域四省政府高度重视治污工作,按照《责任书》的要求,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扎实推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治污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截至目前,淮河“十五”、“十一五”规划项目的完成率分别为85%和53%,均分别高于其他重点流域68%和27%的平均水平。考核试点以来,在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淮河总体水质不仅没有恶化,而且持续改善。淮河流域试行治污责任考核的实践表明,通过考核并实行公告制,可以有效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解决环境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促进地方政府落实辖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实施,在借鉴淮河评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研究制订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为切实推动规划任务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6个部门联合制订的《办法》。
问:制定《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办法》规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考核工作,加强了对地方政府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将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落实辖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加快规划实施,切实改善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有利于分清流域上下游的责任,调动地方治污的积极性,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治污局面,促进地方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联合治污,解决水环境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的形势下,《办法》的出台,还将有利于地方政府提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认识,加大治污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治污措施,加快规划实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完成。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共22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办法》将水质指标和治污项目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其中水质指标70分,主要考核跨省界断面、湖区(水库)断面及重要支流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项目指标30分,主要考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
问: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工作与现行的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工作有什么关系?
答:现行的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与规划考核工作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前者注重过程和手段,后者注重结果。减排考核体系主要考核各省级人民政府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其中的化学需氧量考核不足以全面反映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为全面建立环境质量考核体系,我们制订了《办法》,根据不同河流、湖库特点,对有关跨省界断面、湖库断面和环湖河流断面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进行全面评估,用水环境质量变化程度来综合反映重点流域地方政府的治污效果,评估结果更易于被公众理解和认知。
问: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按年度对辖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重点流域各省(区、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问:对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有哪些要求?
答: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还包括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废水综合达标排放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等。自查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
问:对于考核结果有哪些奖惩措施?
答:考核结果分为好(80分以上)、较好(70-80分)、一般(60-70分)、差(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差的,视为未通过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支持力。对未通过考核的,环境保护部将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区、市)人民政府需在30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Inject Script Filtered --> |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