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2009年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关键一年。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于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会议明确指出,要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推行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对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提出了具体任务和要求。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八部门共同发布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以切实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提供有力保障。
问:《通知》结合当前形势,对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了当前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把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坚持依法办事;着力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证。
《通知》结合当前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提出了三项主要任务:一是坚持规则统一,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安全高效;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问:《通知》在完善制度建设、推进招投标规则统一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通知》主要提出了四项措施:
一是推动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统一招标投标规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完善工作,抓紧颁布实施。
二是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重点清理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以及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是否存在其他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影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是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施工特点和管理需要,尽快修订、编制并发布行业范本。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各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应按要求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简明标准招标文件。
四是落实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加强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自主创新设备采购方案的落实。
问:如何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执法,确保政府投资安全高效已经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通知》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通知》要求,要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并强调要建立健全依法、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督执法。
在项目审批阶段,要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
在项目实施阶段,要加强对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的监管,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期限要求,不得任意缩短法定期限。
《通知》还强调,要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随意简化程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合同,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取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专门对制止限制国产设备使用问题进行了规定,请谈谈有关情况?
答:据了解,目前在装备制造业招标采购活动中,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违法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做法比较突出,在一些领域还相当严重,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反映强烈。这些做法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制约了装备制造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不利于提高重大装备自主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影响了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和发展,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为此,《通知》专门对制止限制国产设备使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通知》明确提出,在开展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要重点清理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除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通知》强调,有关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并监督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采用歧视性条件,间接或直接指定采购国外品牌产品或功能部件,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文件,坚决制止限制国产设备使用做法,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问:《通知》在创新监管方式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通知》提出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增强行政监管透明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促进市场主体自律意识的提高。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条件成熟的地方,要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加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究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问:《通知》对落实工作任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要根据今年政府投资力度大、新上项目多的新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具体措施,可采取统一审批、联合审批或集中审批的形式,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和监管水平。要加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监管到位。
二要完善协调机制,增进工作合力。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在制定规则、监督检查、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要完善监督执法协作机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与监察机关之间在招标投标违法违纪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促进全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开展。
三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研究招标投标领域中暴露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对于涉及多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讨论,共同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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