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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政策解读

2009-07-31 10:19:12  

  按: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补贴机制的通知》(渝办发[2009]1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补贴机制的具体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财政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相关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22号)规定,油价调整给相关行业带来的成本负担应主要通过建立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机制来消化,同时对部分弱势群体和部分公益性行业实行财政补贴。2006年至2008年历次油价调整,中央财政均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客运(含农村水路客运)等群体或行业进行了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燃油税开征后,中央财政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补贴机制,使该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众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做出具体规定。为贯彻中央七部委的文件精神,规范和完善我市油价补贴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交委、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多次开会讨论研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我市贯彻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印发施行。
  二、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是程序公开透明。市财政局应根据市政府审定后的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将全市统一的油价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对油价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渔业、林业、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公路客运、城市出租汽车等行业涉及个人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是分级负责落实。油价补贴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常务副市长具体负责,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油价补贴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将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是部门各司其职。市、区县(自治县)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统计、核实和汇总测算核定本行业用油数量,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市财政部门对市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的用油数量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用油量,并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油价补贴预算和确定的补贴用油量,测算油价补贴金额,制订油价补贴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油价补贴实施方案及时下达或拨付油价补贴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市财政下达的油价补贴标准、油价补贴资金,按照“谁支付燃油费用谁受益”的原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及时把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油价补贴的范围和具体对象
  油价补贴的范围包括六个方面:
  (一)渔业
  1.2008年10月31日前按照渝农发〔2008〕529号文件规定登记在册的机动捕捞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渔业企业。
  2.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机动养殖渔船,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3.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集中成片,规模在30亩以上,在补助年度内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并使用柴油机的养殖户和养殖企业。
  (二)林业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经营者。
  (三)城市公交
  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的车辆。一是在城区运行的公交车辆;二是在主城区范围内与公交线路同线运行或在公交线网尚未覆盖区域运行的主城区班车客运车辆;三是在主城区范围内运行的定线客运车辆;四是在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城区范围内,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的客运车辆。
  (四)农村陆路客运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确认。
  (五)农村水路客运
  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水路客运经营者及承担本市乡镇渡运任务的客渡船、义渡客船经营者,其中:从事湖泊、库区观光、游览船舶及涉外游船经营者不属油价补贴范围。
  (六)城市出租汽车
  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根据CNG价格和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或实施燃料附加。在燃料附加实施或运价调整前,给予临时补贴。
  四、油价补贴的具体程序
  (一)补贴用油量的确定。当年补贴用油量以上年度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计算确定,以后年度依次类推。当年油价补贴对象按照上年度的实有数和实际经营时间据实核补,当年新增符合油价补贴对象不在当年油价补贴对象范围内,逐年以此类推。
  水路客运各经营者根据其每月用油量(市内客船或渡船按月平均用油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时间计算其补贴用油量,其中,承担顺道游任务的省际客运船舶对其春运班次用油量进行全额补贴,其余班次只补贴用油量的60%。
  (二)油价补贴资金的核定。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油价补贴单价、补贴时间及经营者实际用油量,确定该经营者的油价补贴金额。
  (三)油价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统一将油价补贴资金下达或拨付到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直补”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油价补贴资金兑现给油价补贴对象,也可先拨付给当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再兑现给油价补贴对象。
  油价补贴资金在当年兑付完毕后,若有结余,由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缴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在年终办理决算时,专项上解市财政。
  五、违反油价补贴政策的举报途径
  可以通过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油价补贴的部门举报,还可以向市政府财政部门举报(市财政局公开信箱: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WriteMail.aspx?intOrganizationID=91;市财政局综合处举报电话:67575411)。
  六、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通过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地址:http://cqcz.cq.gov.cn)或市财政局档案室查阅。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发改电[2008]217号)规定:油价调整后,各级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综合配套措施,缓解油价调整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把调价负面影响控制到最低限度,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一要稳定部分交通运输价格;二要加快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三要适当疏导运价矛盾;四要清理和减免收费;五要加强市场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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