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10:19:13
2009年6月,共计有16161人次拨打重庆地税12366服务热线,其中座席工作人员接听处理5092件,语音自动处理11069件。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按业务种类划分:税收政策类占39.9%,涉及发票类占25.2%,申报办税类占29.7 %,涉税举报类占0.94% ,其他占4.26% 。
按咨询问题的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14.5%,营业税及附加23.9%,个人所得税21.2%,车船税1.8%,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7.2%,其他地方各税25.6%,各类规费5.8%。
二、热点问题
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所需资料及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和商业门面的区别、个人出租住房涉及的综合征收率、个人所得税涉及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法和申报时间等问题。
三、典型问题选登
(一)对公司有员工同时在其他企业工作,两处取得工资的情况,我公司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20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余额申报缴纳。贵公司对所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对其他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存在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二)对于2008年10月9日以前的个人存款孳生的利息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次政策调整后,个人所得税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办法,即只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前产生的利息仍按规定征税。举例说明,某储户在2007年1月1日存入5年期存款,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