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2]2号
颁布日期:20020116 实施日期:20020116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法规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类 别】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2]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四川省/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6
【实施日期】2002.01.16
【效力级别】
【唯一标志】16832149
【全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年1月16日 成府发[200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市政府已于2000年批准建立“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对全市危险废物实施集中处理,保障市民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实施方案”坚持政府组织,政策扶持,“行业管,社会办”,“谁投资,谁收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建设和运营的总体原则。以治理全市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为中心任务,加强固废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努力改变固废污染防治的落后状况。整体提升成都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并改善成都市投资环境,积极探索一条以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运用法律和经济发展的方式和手段达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个效益相统一,具有成都特色的环保产业发展之路。
二、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
(一)主要目标
按照《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规定:在2005年工业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弃物)处理率达到100%的要求,结合我市危险废物(固废)排放和处理的实际,拟定主要目标是:
项目总投资1.5亿元,占地100亩,从业人员600人,建设周期5年,10年内收回全部投资。
2005年,危险废物年处理量达10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年处理量达100万吨;争创效益(含环境、社会效益)10亿元,销售收入2.5亿元,利税2600万元。
(二)重点任务
1、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的管理制度。重点加强产生危险废物单位中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分类存放相应的危险废物,并安全堆放在标有危险废物标记的场地;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建设危险废物处理的硬件设施。重点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基础设施,完成物理处理、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焚烧处理和安全填埋场的全部工程设施,完善成都市、区、县危险废物集中管理系统;使“中心”达到设计规模。
3、创立环保产业发展新体系。采用资本运作方式,逐步与具有较强实力的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废气、废水治理,环境工程等企业合作,组建成都市环保产业“航空母舰”,有力促进成都市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加强领导
1、成立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1)协调、组织、指导本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2)审定、颁布本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实施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
(3)检查、考核、示范项目工程进展,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4)检查、协调、督促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实施。
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日常组织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检查、总结、验收及有关文件制定、会议筹备等工作。
2、成立专家工作组
聘请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有关经济、生态、环保、社会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专家、教授组成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专家组,建立“专家人才库”。专家组在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
专家组的具体任务是:
(1)负责评审论证本示范工程及有关的具体建设项目;
(2)参与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的技术指导;
(3)参与本示范项目的技术和政策研究;
(4)负责日常咨询服务工作。
3、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成效作为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将示范项目目标任务列入政府网络目标,分解到有关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保证实施。
(二)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工程项目纳入地方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计划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工程项目是一项以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的政府行为,因此必须把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工程项目纳入地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去,将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城市及工业污染防治与地方基础建设相结合,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以保障。
(三)加强危险废物和固废处理处置的立法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原则指导下,环保、法制等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修订完善一批固废、危险废物处理的地方法规、规章,使危险废物处理工作有法可依。
(四)实施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多方筹集资金,落实项目建设和运营经费。
1、建成营运后的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可向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排放单位和居民收取治理成本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2、从技术改造贴息、技术创新、环境排污等费中每年支持500万元的额度,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加快危险废物和固废处置产业化进程。
3、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通知》(成府发[2000]152号)精神落实污染治理、废弃物分类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经济优惠政策。
4、争取国家、省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
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受到党和国家的鼓励与支持,项目建设的效益具有社会性和持续性。因此,应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投入,作为项目建设和运营工作的补充。
5、争取国外环境保护的贷款与赠款。
最近联合国环境专家来蓉考察了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前期示范工程项目和规划时,得到联合国环境专家的肯定和认可。应继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发达国家、世界各有关环保团体组织的支持,针对相关具体建设项目和领域,获得危险废物、固体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贷款、赠款进行示范项目的建设。
四、任务分工及措施要求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的原则,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实施“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人,扎扎实实组织实施。现将项目有关主要部门的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环保产业发展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实施“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项目的主力军作用,切实树立国家《固废法》的法律权威,严格执法,严格管理,牵头组织制定实施项目的宣传教育,废物回收、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市场规范与整治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及全部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组织修订和完善《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条例》、《成都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报经市人大、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市计委要将“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工程项目纳入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编制实施计划,为项目实施做好征地、资金、物资等综合平衡,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四)市经委要将“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项目列入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并在国债、信贷、技改等资金规模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予以化倾斜,力争国家和省经贸委对这个项目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同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固废法》,规范危险废物回收处置中的经营性服务行为。
(五)市环保局要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日常监督和管理,创造条件,争取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对“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项目的支持和资金投入。
(六)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在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的建设;会同市建委和市环保局在城建资金和环保资金计划中安排一定的数额,专项用于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的营运补助。
(七)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以及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免收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规定,尽快落实对“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减、免、缓、抵税的有关手续,支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八)市物价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省市对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成都市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置分类收费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九)市工商、公安、质监、卫生防疫、海关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没收的物资和追回的财物中失效变质、可废物利用以及列入《中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等物品移交给“危险废物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使之化废物为资源和生产原料。防止在焚烧、填埋、存贮上述废物时,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十)市国土、规划部门要为“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项目的选址、征地、规划等事项依法提供服务。
(十一)市公安局要将“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列入特种行业管理和扶持,颁发相关的许可证,并配合做好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使危险废物处于受控状态,达到危险废物不流失,不扩散,不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对危险废物排放量大和集中的地方,要依据国家《固废法》要求建立危险废物收集中转站,负责区内危险废物收运工作,并按规定分类后,严密封装,送到《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五、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运作程序
(一)市政府环保产业发展办公室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凡涉及与项目有关事项,要明确专人密切配合,切实为这个项目的产业化提供良好服务。
(二)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委、市政府授牌、实行挂牌保护,为项目建设和运营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建立不定期会议制度及联系制度,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项目协调会,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会议非军事化决定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环保产业发展办公室采取“通知单”和“催办单”的形式限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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