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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

2009-07-31 10:19:20  

浙政办发〔2007〕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的意见

省物价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0号)精神,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的价格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生态省建设的全面推进,我省的环境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但目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结构性污染尚未根本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生态环境仍然较为脆弱。浙委〔2006〕50号文件明确了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并提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价格杠杆作为重要的经济利益调节手段,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有效地运用价格杠杆,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目标的全面实现。

  今后一个时期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时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价格激励机制、价格约束机制和价格补偿机制,为我省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创造良好的价格机制条件和政策环境。

  二、建立健全价格激励机制,鼓励清洁生产,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

  (一)进一步完善脱硫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对安装并运行脱硫设施且达到一定脱硫率的燃煤电厂实行脱硫补偿电价政策,加快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净化的进程。结合上网电价调整,按照补偿社会平均脱硫成本的原则,制定非省统调燃煤电厂脱硫补偿电价政策。要根据电厂脱硫成本变化情况,及时完善脱硫电价政策,并积极探索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项目的电价补偿政策。加大对电厂脱硫监管力度,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在线监测,防止发电企业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对脱硫设施运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发电企业,相应扣减其脱硫电价。

  (二)加快制定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对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批准或核准建设的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发电、沼气发电)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一定标准的补贴电价。对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三、建立健全价格约束机制,抑制污染物排放,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调整小火电上网电价政策。逐步归并现行小火电按不同投产时间段确定的上网电价,向省统调燃煤机组上网标杆电价靠拢,抑制小火电机组盲目发展,淘汰高能耗小火电,以促进节能降耗,减轻大气污染。按照有利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小火电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优化电源结构。

  (二)实行差别式排污收费政策。“十一五”时期重点加大对二氧化硫、城市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力度。根据二氧化硫排放当量,实行阶梯式排污收费。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超标排污费。

  (三)建立海洋废弃物倾倒收费政策。根据海洋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方式和对环境污染程度等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收费政策,合理制订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标准,加强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征收管理,引导倾倒者自觉保护环境,采用清洁工艺和进行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减少向海洋中倾倒废弃物和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建立健全价格补偿机制,支持环保产业发展,促进生态保护

  (一)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工作目标,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管网的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核定。目前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到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0元;经济发达地区要在现有基础上,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到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1.20元。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和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力度,提高收缴率。按照“多排放,多付费”的原则,积极推行按用户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分类、分档计价收费的办法。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考核制度,将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生态省建设、“811环境污染整治”和节能减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能达到使当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本有利的要求。

  (二)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标要求,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企事业单位后居民,先部分补偿后完全补偿”的步骤和方向,积极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目前还没有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城市,2007年底前必须实行。已经实施的城市,要区别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对非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核定;对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目前可按照补偿垃圾收集、清运环节成本的原则核定,并根据居民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在农村逐步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垃圾处理资金筹措机制,积极推动“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方式的实施,促进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要积极探索高收缴率、低成本的收费方式,因地制宜确定切实有效的收费载体,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

  (三)全面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管理,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要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以及危险废物处置难易程度,分类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针对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社会源危险废物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建立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收费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电子废弃物交售、处理收费的试点工作。

  (四)完善水资源收费制度。根据我省水资源的紧缺程度和开发利用情况,完善水资源的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水资源收费标准,建立能够反映水资源的紧缺程度,有利于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水资源收费形成机制,以达到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环境、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的目的。规范水资源费的使用,加大水资源费的统筹力度,重点向补偿水源生态环境保护倾斜,提高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能力。研究制定占用水域收费政策,加强水域生态保护。

  (五)实施风景名胜资源收费制度。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制定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资源维护费收费管理办法,对依托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资源经营的单位实施收费制度,以补偿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成本为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五、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艰巨任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好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价格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的各项具体的工作。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电力公司等各有关单位既要认真完成各自专门领域的具体任务,更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支持这项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依法办事,周密部署。促进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政府出台重大促进环境保护价格政策措施,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要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把握好出台价格政策的时机和力度;要坚持综合配套,综合运用财政补贴、价格优惠、社会保障等配套措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质量不因价格改革而降低;要坚持正确引导,加强政策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各项价格政策的积极意义,确保促进环境保护价格政策措施的平稳实施。

  (三)认真贯彻,确保成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保护环境价格政策措施,并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工作。对已出台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既要督促落实到位,也要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乱提价、乱收费行为,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同时,要全面掌握价格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客观评价政策措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价格政策措施,更好地为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服务。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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