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会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组织选聘,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选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行业分类、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每两年选聘一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确定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行业审核范围,并对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按照确定的行业范围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聘用期限为2年。
行业范围:纺织化纤、印染、造纸、电镀、皮革、化工、医药、食品、机械电子、建材、冶金、电力(热电)、农业、建筑业、矿山、服务业、其他。
第六条 申请选聘的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
(二)能够为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素评价、技术论证;
(三)拥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四)申报开展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须有6名及以上专职的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工作经历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环保专业的至少各2名,该行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
申报“其他”行业,必须有10名及以上专职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工作经历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环保至少各2名;
(五)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具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申请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审核师专职申明、劳动聘用合同;
(五)清洁生产相关工作制度及清洁生产业绩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凡申请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于选聘年(双年份)的九月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市(地)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确定选聘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及相应的审核行业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要制定严格、有效的咨询服务制度,与审核企业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咨询服务合同应有以下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机构专职人员,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熟悉审核企业生产工艺,至少完成5个以上企业的审核咨询服务;
(二)咨询服务工作计划;
(三) 现场咨询服务的工作人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人日,项目规模较大时,现场工作人日需相应增加);
(四)协助企业分析相关资料、重点工艺流程、进行实测及平衡计算、提出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拟定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
(五)保守企业秘密。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之前向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报送上年度咨询服务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上年度审核企业绩效统计表、工作业绩、验收通过情况、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典型案例及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十一条 各市经贸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抽查、考核中,发现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核实后,给予一次书面警告:
(一)清洁生产节能、减污分析出现较大失误,导致实施的中高费方案达不到预期效果,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没有邀请专家的;
(三)项目负责人不是本单位专职人员的;
(四)现场咨询服务工作人日少于20个工作日的;
(五)没有对企业的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产生的种类、数量、产生原因,以及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的;
(六)对高耗能、高耗水和强制性企业审核不到位的;
(七)扰乱咨询市场秩序,以通过挂靠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咨询项目,并做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承诺的;
(八)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年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用资格:
(一)转让审核资质或达不到审核资质条件的;
(二)年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或审核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下的;
(三)聘用期内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比例在5%以上的。
第十三条 聘用期间没有被警告、验收优秀比例达20%及以上且验收没有不合格的审核机构,优先续聘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第十四条 解除聘用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二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聘用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举报,相关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在本辖区内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负有日常监督的职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 日起施行。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附件:
(一)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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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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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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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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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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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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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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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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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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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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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核 行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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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基本情况及申报说明(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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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部门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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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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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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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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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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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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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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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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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在 职人员情况 |
共 共 名; 其中高级职称 名;中级职称 名;初级职称 名 | ||||||||
审核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
共 名; 其中能源、行业类工程师 名; 注册咨询工程师 名;环境类注册工程师 名 | ||||||||
清洁生产 审核人员 |
姓 名 |
出生 年月 |
职 称 |
所学 专业 |
从事专业及年份 |
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编号 |
参与审核项目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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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申请表
市经贸部门意见: 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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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意见: 省环保局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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