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环发[2009]15号
关于2009年市州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今年我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省局研究决定,继续对市、州环保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市、州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蒋益民同志任组长,王会龙、彭翔、李继军、郑粟、谢立、潘碧灵、徐兴龙、谷文龙、彭良军、朱耀庭同志为副组长,省局各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日常工作由省局办公室负责。
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主,2009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将自查自评总结报省局办公室,省局视情况进行抽查。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
三、考核奖励
市、州环保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分设一、二、三等奖,满分为100分。排名前3位的获一等奖,对局长予以5000元奖励,单位奖2万元;排名第4至第10位的获二等奖,对局长予以3000元奖励,单位奖1万元;排名第11至第14位的获三等奖,对局长予以2000元奖励,单位奖8000元。
希望各地市加强领导,分解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附件:2009年市州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目标考核 2009年△ 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0日印发
附件:
2009年市州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第一项。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考评,满分10分。
1、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落实规划保障措施,督促规划项目按进度完成的,计2分;
2、按要求完成环境统计季报和年报工作的,计2分;
3、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计2分;
4、积极争取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完成国家和省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配套任务的,计2分;
5、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计2分。
二、考核内容第二项。由污染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站、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考评,满分13分。
6、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计3.5分;
7、认真开展各项污染整治行动,完成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年度目标的(非湘江流域考核专项环境整治行动),计2.5分;
8、及时准确上报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考核以及有关污控工作材料数据的,计1分;
9、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较好的,计1分;
10、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计1分;
11、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良好的,计2分;
12、全面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良好的(辐射安全许可发放工作计1分,现场监管检查工作计1分),计2分。
三、考核内容第三项。由开发监督处负责考评,满分10分。
13、辖区内新建项目环保把关到位,无审批失误、无越权审批、无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计2.5分;
14、辖区内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的,计2.5分;
15、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监管得力的,计4分;
16、完成省局交办的有关建设项目统计等基础性工作的,计1分。
四、考核内容第四项。由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考评,满分10分。
17、积极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等取得明显进展的,计4分;
18、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主要工作,认真组织调查报告编写及相关专题分析,推动土壤调查成果的运用;按要求积极推动土壤环境监督管理的,计2分;
19、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年内有明显进展的,计2分;
20、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二区一园”内无审批失误、无越权审批、无违规审批以及未经环保审批项目的现象,“二区一园”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到位、“三同时”措施落实并及时验收的,计2分。
五、考核内容第五项。由科技标准产业处负责考评,满分10分。
21、重视监测工作,局务会专题研究监测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环境管理、执法中尊重、应用监测数据的,
能力建设达到标准要求的,计1分;
22、完成环境监测工作的,计5分,由省监测站按照《市州监测站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3、协同有关部门在一个以上的重点行业或者重点领域(含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有试点行业(含单位)的名称和规划的,计1分;
24、市州本级安排了环保科研项目资金或争取到(上级或同级)科技资金的项目,有正式合同书的,计1分;
25、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有一定规模的污染治理设施,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进行运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监管和监测的,计2分。
六、考核内容第六项。由监察总队负责考评,满分14分。
26、完成环境监察工作的,计14分,按照《市州环境监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与标准》进行考核。
七、考核内容第七项。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考评,满分13分。
27、及时报送环境信息、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其它有关综合材料的,计4分;
28、认真进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到位的,计4分;
29、日常环保宣传教育有机构、有人员、有计划;“六五”环保宣传有特色;积极支持《湖南环境信息》和中环报记者站工作的,计4分;
30、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的,计1分。
八、考核内容第八项。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考评,满分10分。
31、完成年度干部调训任务的,计6分;
32、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的,计4分。
九、考核内容第九项。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负责考评,满分10分。
33、及时完成省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按时、按要求上报有关汇报材料,计2分;
34、纪检监察工作年初有要点和措施,年底有总结,按时完成上级交办工作,计2分;
35、及时查处并上报本单位违法违纪和信访举报等案件,计2分;
36、评为省、市(州)级文明单位或者省(总局)级文明单位,计2分;
37、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有总结表彰的,计2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单项工作计零分且降低一个奖励等级:
38、越权审批、滥审批以及明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但隐瞒不报的;
39、群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40、因监管不力,辖区内发生重大或以上级别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41、未完成排污收费预算,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排污费的;
42、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乱纪被立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