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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07-31 10:19:41  
榕政办〔2009〕40号
[ 2009-02-27 ]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切实做好我市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规定的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查。对2005年以来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建设规划,应立即按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的编制及报批工作,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及环保审查意见。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批准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监管措施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管机制,健全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真正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评价轻事后评估等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是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考核重要指标,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现有开发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在复查考核前分别达到100%、80%、90%的目标。同时,要按考核规范要求做好相关档案材料的整编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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