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10:19:42
随着我市(指鄂州市,下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不断深入,并逐步向城市远郊的农村地区推进。同时,我市城区污水处理厂于去年底正式投入运营。为积极筹措环保资金,不断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日,市物价部门根据《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和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经请示市政府同意,重新界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在我市“一主三新,即主城区(包括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新庙、泽林镇),葛华、红莲湖、花湖等三座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并向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区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或使用自备水源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