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
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4]32号)、《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现将水域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域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制定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并由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在最高收费标准内制定收费管理细则,报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备案。
二、进出和驻留本市水域的各类货船、客船、非运输类等船舶业主、经营者或船舶垃圾产生者均应当交纳水域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水域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四、各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水域生活垃圾处理费,严禁乱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水域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指导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