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推动公共领域节能、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大对公共领域节能支持力度,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补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推动社会节能,我省决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根据《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
第三条 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补贴资金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申报范围:省内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校、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具备安装相应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
2、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厂家提供;
3、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
4、学校拥有自有的教学场所,有规模寄宿学生。宾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5、基础教育学校拟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日产生热水能力须在5吨以上,其他单位须在20吨以上;
6、学校太阳能集热系统建成后,须设置醒目的“太阳能浴室”等字样。
第七条 补贴标准:
1、基础教育学校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投资的50%给予补贴;
2、其他学校、宾馆按照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投资的30%给予补贴;
同一个单位累计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太阳能集热系统投资是指太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的购置费用以及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安装费用。
第八条 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
拟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提出立项申请。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逐级报送上级经贸委(经委)和财政部门。
2、申报材料。
(1)宾馆须提交以下材料:单位基本情况简介;法人资格证明;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经济技术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度财务报告。
(2)学校须提交以下材料:学校基本情况简介;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经济技术分析报告。
3、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各市将拟申请省财政补贴的太阳能集热项目集中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项目立项。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受理的太阳能集热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产品标准和供货企业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供货生产厂家,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单位应在公布的范围内选择供货商。太阳能集热系统工程由中标生产厂家负责设计和安装。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结算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经贸委(经委),并提出项目验收和补贴资金申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项目工程结算予以审查,经贸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实地核查集热系统建设及运行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安排补贴资金。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委(经委)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集热系统竣工前后同角度全景对比照片、工程建设安装合同、工程结算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市经贸委、财政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各市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里将根据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削减所在市下年度省级节能专项资金规模;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鲁财建〔2007〕5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太阳能△补贴办法印发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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