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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9-07-31 10:19:44  
省政府节能办:
        对于2009年1月参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评审会的企业和产品名单,我们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有关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现函告如下:
        一、关于粉摩站是否遭过认定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笫(五)的规定,对销售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鉴于粉磨站自身无法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和水泥熟料,暂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建议对本次参加认定评审的粉磨站暂不通过认定。
           二、关于炉渣是否计入废渣掺兑比例问题。156号文件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中未包括炉渣,因此,在30%的废渣掺兑量的计算中,不应将炉渣计算在内。
     三、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晶是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规定,该项政策巳予2008年12月31日截止。因此,在国家新的政策下发之前,关予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暂不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暂不依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通过认定评审。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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