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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

2009-07-31 10:19:44  

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
                           文件
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琼节能减排办〔2009〕5号


 

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

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重点用能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2009年节能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2009年节能行动计划

    我省2009年节能行动计划的基本思路是:以开展能形成直接节能量的节能行动为核心,进一步完善节能政策法规,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把各项具体节能行动落到实处。

    一、主要目标

    2009年,单位GDP能耗比上年降低1%,力争降低1.5%;化肥、纸浆、炼油、新型干法水泥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节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节能政策法规

    1.修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对2008年省政府出台的节能考核办法进行修改,根据市县具体情况,制定一市县一考核方案。(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等)

    2.制定《海南省节能监察办法》。(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

    3.制定《海南省节约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等)

    4.制定《海南省民用建筑节能实施细则》以及交通、公共机构等方面的节能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5.出台与我省产业政策相配套的差别电价政策。制定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等发电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电网公司等)

    6.完善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依据《节约能源法》,进一步明确我省纳入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内部形成层层负责的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各重点用能单位等)

    7.落实资源节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认定。(责任单位: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

    8.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海南省主要工业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标准,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各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单位产品能耗标准指导意见。省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车辆燃料消耗限额和营运性道路运输企业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限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或指导意见。(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深入开展节能具体行动

    9.推广80万只节能灯。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在全省推广80万只节能灯,重点在公共机构、宾馆、商厦、居民小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开展节能灯推广工作。(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有关市县政府等)

    10.开展电梯、空调、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对老旧电梯、空调、电机系统等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推广节能空调、高效电机。选择大型宾馆、酒店、商场、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等能耗较大的单位开展试点,鼓励能源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电梯、空调、电机系统等节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市县政府等)

    11.开展工业锅炉节能改造工程。对工业锅炉进行余热回收节能改造工程,包括进行蒸汽冷凝水回收、各种废热水蒸汽回收、锅炉烟气余热再利用改造等;通过加强监管和提供可靠的水处理技术服务,提高锅炉水处理达标率,有效减少锅炉结垢耗能,实现工业锅炉节能。(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科学技术厅等)

    12.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继续实施《海南省“十一五”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淘汰立窑水泥落后产能。制定淘汰实心粘土砖产能计划,2009年淘汰部分实心粘土砖生产能力。全面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市县政府等)

    13.推进建筑节能。加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测、验收、销售等全过程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建筑节能50%的目标。积极开展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等节能试点示范工作。对建筑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门窗等进行节能权衡改造,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材料和设备在新型建筑中的应用。选择100栋能耗较高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场、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开展建筑节能远程监测系统试点,有计划地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各市县政府等)

    14.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通过规费征收政策导向,把好车辆准入关,鼓励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型动力,完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报废制度,加速淘汰能耗高、排放超标的老旧车型;推进拖挂、甩挂运输,提高牵引车利用效率;继续做好市、县际班线车的滚动发班工作,推进市县内客运车辆实行滚动发班;进一步完善旅游车滚动调配体制和机制,推行车、团匹配,提高运输效能和效力。根据交通车辆和市场容量,稳步发展LNG燃气汽车。加快航运结构调整,用足用好运力发展引导资金;开发推广节能船型和先进动力系统;发展集装箱运输、大宗散货专业运输和多式联运、江海直达等现代运输组织;限制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船型,杜绝使用报废改装拼装船;加强船舶运力调控,引导航运企业优化结构,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政府等)

    15.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积极使用节能灯具,政府采购优先选择节能产品,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推动公务车节油。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电网公司、各市县政府等)

    16.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空调,推广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加快推进已开工建设的风电项目,争取新建10万千瓦以上规模的风电项目,适度发展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项目,在农村中继续推广沼气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电网公司、有关市县政府等)

    17.深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通过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政策,促进粉煤灰、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利用,提高废弃物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加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力度,加快散装水泥物流和供应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率。(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等)

    18.加强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利用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省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省科技成果推广资金等财政资金,组织实施一批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促进节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积极发挥市场需求对节能技术进步的拉动作用,为全省节能工作提供科技支撑。(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科学技术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县政府等)

    19.加强节能培训与宣传。加强对市县节能管理人员的培训,完善节能管理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对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进行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围绕我省节能任务,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系列科普活动,号召企业开展以节能为主题的“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组织开展节能家庭社区行动,提高家庭和社区的节能意识。(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文化体育广电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会、省共青团、省科协、省妇联、各市县政府以及各新闻媒体等)

    (三)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20.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对18个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及12家重点耗能企业2008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市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作为对重点耗能企业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国土与环境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节能监察大队、各市县政府等)

    21.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能源利用报告制度、落实能源管理负责人、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能源计量等重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对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方案,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效水平对标试点活动。(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节能监察大队、各市县政府、各重点用能单位等)

    22.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加强电力需求侧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切实控制高耗能企业用电。(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海南电网公司、省节能监察大队、各市县政府等)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市县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为节能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加强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并定期向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信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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