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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2009-07-31 10:19:45  
京发改[2009]4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实现首都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4月至11月期间,将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实施专项监察。为做好这次监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
  二、监察内容:
  (一)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规范提纲》的要求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依据节能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查所有运行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是否符合标准。
  (三)依据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目录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重视和配合此次专项监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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