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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2009-07-31 10:19:51  

市农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有关市属企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研究决定于2009-2010年组织实施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支持领域
  微生物制造是利用微生物细胞或酶的生物催化功能,进行大规模的物质加工与转化的先进生产方式,是基于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具有典型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特征,是解决我国面临的资源短缺与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重要途径。依据我国微生物制造业的特点、产业技术基础和发展情况,专项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微生物制造产品及工艺产业化。主要包括:
  (一)新型酶制剂产业化。以酶工程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新型纤维素酶、半纤维素酶、碱性果胶酶、脂肪酶、蛋白酶的产业化。
  (二)新型微生物发酵产品。以微生物分子选育、代谢工程、发酵工程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5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氨基酸、核苷,1000吨/年规模以上的高附加值有机酸和多元醇的产业化。
  (三)生物制造工艺示范应用。以新型生物催化与转化技术为基础,重点支持年产万吨级氨基酸、葡萄糖酸,年产千吨级长链二元酸、手性醇,年产百吨级手性医药中间体、甾体化合物的生物制造工艺改造升级与示范。
  二、专项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微生物制造专项,提高酶制剂和微生物发酵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水平,提高原料转化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延伸微生物制造产业链,大力发展新产品;扩大生物催化技术在食品、饲料、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的应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能耗,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微生物制造产业龙头企业,全面提高我国微生物制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专项实施原则
  为确保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实施的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和成熟度较高的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
  (二)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促进我国微生物制造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三)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选择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项目,重点支持应用范围广、示范效果好的品种。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请各部门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其中,市有关部门负责市属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各部门所报项目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本文的有关要求,且已完成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或已开工建设。
  (三)各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产业化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相应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和资金筹措能力。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项目应完成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相一致的备案(核准、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资金落实等证明文件(即需按要求提供资金申请报告所有附件)。
  (四)请各部门在2009年4月22日前,将项目转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有关附件和数据光盘等材料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共4份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包括:①封面(格式详见附件2),②项目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3),③项目简介(严格控制在1000字左右,详见附件4),④目录,⑤正文,⑥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中要求提供的所有附件。请另附数据光盘一张(内含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基本情况表、项目简介)。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详见附件5。
  (五)集中申报受理时间与地点:2009年4月22日9:00-11:30;延安东路1200号电信世界14楼(近黄陂路、大沽路);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
  李如心23112972;王鼐23112970。
  (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本专项上海市可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5项。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核,择优选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微生物制造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汇总表
  附件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格式
  附件3: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附件4:项目简介编写要求
  附件5: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装订格式和编制要点
  附件6: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附件7: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范本
  (该通知及附件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www.shdrc.gov.cn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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