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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07-31 10:19:52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现结合实际就贯彻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暂时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
(一)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市政府已审定的,下同),应携带《企业申报扶持政策送达通知书》到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签订《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附件1)和《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附件2)或《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抵押合同》(附件3)(以上文本可在市劳动保障网下载),并配合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物权属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应在《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开通社会保险费征缴缓缴程序。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从2009年元月起至2010年内,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在2009年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0.5%、0.1%、0.1%。
  三、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划拨
  企业划拨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向市企业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保中心)提交《南京市分期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申请表》,并制定分期划拨计划,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全部划拨到位的时间,不得迟于2010年6月30日;不能按原计划如期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困难企业,应及时向市企保中心提交推迟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申请,推迟时间最长为6个月;特别困难的企业,可向市企保中心提出企业退休人员推迟纳入社区管理的申请,推迟时间最长不超过本年度。上述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正常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
(一)申请及审核
“困难企业”应按月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审核送达通知书》;
2、《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附件4);
3、申报企业与职工就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及协商薪酬等积极措施达成的书面协议;
4、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书。企业在2009年年度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不超过上年末职工总数的10%。
原五县企业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
2、岗位补贴为我市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即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三)补贴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五、关于破产重整企业困难职工生活费补助
(一)申请及审核
破产重整企业应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审核送达通知书》;
2、《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
3、人民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民事裁定书;
4、重整计划;
5、企业工资发放单。
原五县企业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汇总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补助标准
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确定。
(三)补助方式
企业申报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按月进行审核,并将《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经审核批准后,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活补助费汇入企业提供的职工个人在指定银行(市本级为南京银行)开具的账号,按月发放。
六、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可向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提出办班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补贴拨付
上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宁劳社职培[2008]1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各类培训班,经市职培中心认定后(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班,需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核认定),由市职培中心在《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符合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持《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在2009年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在年度末按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一定比例进行适当补助。
七、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一)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开展各类职业培训。需进行考核取证的,可按照程序到市职培中心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
(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有关区县应组建职业指导培训师资队伍,完善组织方案,强化培训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确保职业指导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为30元/人。
(三)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工作,由各区县组织进行,现执行的培训办班备案和补贴申报、拨付程序不变。
(四)自2009年1月起,提高见习学员见习期生活费补贴标准,标准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60%。现执行的学员岗前培训、身份注册和补贴申报、拨付程序不变。
(五)各区县应加强职业培训师资培训,不断提高职业培训教学水平和培训项目研发能力。2009年,各区县职业培训中心、相关培训机构的师资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定的资格证书的给予60%的培训费补贴;对承担培训项目研发及相关职业(工种)标准制定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补贴。
(六)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含地方高校毕业学年的在校生),鼓励开展创业能力培训。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创业意识培训(GYB)、创办企业培训(SYB)、业主能力提升培训(IYB)等不同模块给予相应补贴。在开展创业培训的同时,鼓励劳动者参加与创业项目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相应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一并给予补贴。
八、关于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申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一)申请及审核
符合《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宁劳社失管[2008]9号)规定享受自主创业补贴的失业人员,向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1、《南京市享受创业补贴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经营证明。
(二)标准和期限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原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计算期限为应领取未领取的月数。
九、关于延续优惠政策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等文件规定的对象、条件和实施程序,延续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404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延长至2008年底,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积极援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各区县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争取资金支持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全市共建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资金1亿元。对进驻各类创业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根据带动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情况给予一次性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加大对创业项目征集、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开展创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2、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
3、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抵押合同
4、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

二ОО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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