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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07-31 10:19:53  
发布单位:南通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03-16
索 引 号:FA200-B0000-2009-021 文件编号:通政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稳定就业

  (一)允许市区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之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二)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依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停工职工集中开展半个月以上技能培训的市区困难企业,按参加培训的人数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培训半个月以上(含)、1个月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50元,1个月以上(含)、2个月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2个月以上(含)、3个月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400元,3个月以上(含)的为每人500元。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据实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上述第(三)项中本市户籍的城乡参培人员,按培训的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其他人员给予50%的补贴。补贴标准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同。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给予生活补助。对上述第(三)项中本市户籍的城乡参培人员,按培训的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五)延续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将现行的鼓励市区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审批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并取消“当年新增岗位新招人员”限制。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于2009年到期,企业继续使用的,补贴期限暂定顺延到2009年12月31日。

  (六)给予岗位补贴。市区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除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另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七)放宽信贷扶持。市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总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贷款到期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可办理第二次贷款。初次和第二次贷款均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八)给予吸纳就业奖励。对市区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新创办的企业,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九)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在已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基础上,建立市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创业工作。3年内,市区扶持创业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十)建立创业实习制度。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服务。对经过创业培训的本市户籍学员,可根据其创业意向安排至同类的创业实习基地实习,实习期间的各项补贴参照青年见习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政府购买创业项目。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开发、征集、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组织,依据项目成功转化率市区按照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由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放大小额担保贷款效应。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3年内,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5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掌握。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可办理第二次贷款。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初次贷款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的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初次贷款给予50%贴息。

  (十三)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区、街道(乡镇)和村(居)委会发挥区位优势,结合创业需求,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生产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成功率。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每孵化培养成功一个企业市区给予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1年内可按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租金补贴,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四)实行创业补贴。对初始创业的市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市区城乡无业残疾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十五)全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就业服务进高校活动,将就业政策、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和招聘活动送进校园。在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开设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原籍为本市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开展免费创业培训,愿意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实习基地见习、实习的,按规定给予见习或实习补贴。根据见习、实习人数和时间长短,见习基地实习费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十六)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力度,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管理,以及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协理服务,社会公益电话咨询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等,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增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能力,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十七)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充分运用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依托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城乡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缓解当期就业压力,为新一轮发展储备技能人才。对返乡农民工可再次发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组织开展转移培训。对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青年,采取技工学校提供培训的办法,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六、建立劳动保障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十八)加强失业监测和调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面上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将季度监测改为月度监测;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和企业用工、失业人员增减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制定落实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依托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加强失业调控,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企业依法履行裁员程序,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和政策支持,做好裁减人员与企业用工需求的对接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妥善分流职工。

  (十九)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积极介入,妥善处理。市要建立欠薪保障垫付资金,一旦发生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县级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健全企业欠薪应急处置机制。

  七、切实加强对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

  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分析情况、研究措施,扎实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市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

  八、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的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政策。

  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但恢复有望,停产或部分停产开展职工培训半个月以上,连续2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承诺1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当地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百人以上企业。

  市区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地税等部门负责。

  本意见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城镇“4050”、特困职工家庭、单亲家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二)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四)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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