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2021中国环境企业50强榜单”已发布,敬请关注。
自2018年开始,环境商会每年发布“中国环境企业50强”榜单。中国环境企业50强榜单是在对上规模环境企业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按降序排列产生。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在对上规模环境企业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各环境企业年度的营业收入总额进行排名。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