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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12-11 11:11:05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164号),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村环境保护
“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管理,确保中央和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164号)、《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促治”项目指针对我省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综合性污染治理的项目;“以奖代补”项目指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和省级引导,市、县推动,乡镇(村)落实”,遵循“注重实效、农民受益,规划先行、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市、县环保、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设立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库,并及时与省环保项目库对接。
    第五条  “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每年上半年根据山西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工作情况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  “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乡镇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县级治理规划中涉及项目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依据规划编制的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的运行费用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以奖代补”的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自2009年起,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并创建为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以环保部下达的命名表彰文件为依据,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或委托市级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验收后,由省环保厅下达命名表彰文件为依据。
    第八条  各市、县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因地制宜,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  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规划要求。各市、县应在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二)符合省级财政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农村环境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市、县应根据我省农村环境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报送的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审查,确定支持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省级下达确定支持项目名单后的1 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于2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调整情况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确保污染治理效果及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乡镇长是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第一责任人,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效益。
    第十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委托市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与项目所在地的村庄,通过鉴定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及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各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财政厅对全省农村环境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市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七条  各市、县、乡镇(村)要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及时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村)务公示栏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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