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环保部《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08〕767号)和《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按时完成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认真考核。
附件:湖南省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农村专项 考核验收 办法 印发 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4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08〕767号)、《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如下:
一、考核验收对象
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共27个村庄和3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
1、相关镇、村成立专门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整治工程的具体实施;
2、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3、为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制定并认真落实相关的组织领导、协调联席、检查督办等保障措施和制度。
4、相关环保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好技术服务。
(二)职责分工
1、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主体;
2、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整治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3、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环保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及乡镇报账拨付资金。
(三)整治内容和工程进度
1、各项目整治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有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且重点明确,经市州环保部门批准后实施,所有整治村庄的治理方案,均报省环保局备案。
2、项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建设,没有漏项、减项问题发生。
3、严格落实项目公开招标制度。
4、建立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5、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安排的工程进度组织实施,按时全部完成整治工程。
6、整治项目成效明显。
(四)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在省财政下达资金后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2、县级财政、环保部门加强资金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认真落实按工程进度报账制度;
4、按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5、实行村务公开,定期将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具体实施等情况,向当地群众张榜公布。
(五)检查指导
1、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向县级环保部门书面汇报工程进度、质量情况;
2、县级环保部门每月到施工现场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应有现场检查记录;
3、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向省、市环保局书面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三、考核验收方式
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随机抽查。
四、奖惩
1、对组织领导有力、职责履行好、配套资金到位及时、资金使用合理、工程质量优秀、按时完成治理目标的县(市、区)、乡镇,在安排下一年度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2、对资金使用混乱、配套资金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全部整治工程且工程质量较差的县(市、区)、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并按照国家环保部、财政部要求,不予安排下一年度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