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对利害关系人的听证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修改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修改手续。其中,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按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的结果,要向公众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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