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现行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届时将同时废止。
该《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将保护范围从原《条例》的黄浦江上游扩大为全市饮用水水源,同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船舶、码头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管理,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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