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以下简称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皮革和合成革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皮革和合成革产品中的pH值及其稀释差、游离甲醛、可萃取的重金属、含氯苯酚、邻苯基苯酚、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气味等指标提出了限制要求,还对合成革产品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机锡化合物、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提出了限制要求,对生产用化学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禁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和合成革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皮革和聚氨酯合成革。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采暖散热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采暖散热器表面释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金属热强度和密封垫材料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规定了采暖散热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中,以热水或蒸汽为热媒的采暖散热器,不适用于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规范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Pt)、钯(Pd)、铑(Rh)含量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贵金属铂(Pt)、钯(Pd)、铑(Rh)含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ICP-OES)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制的和使用过的以堇青石蜂窝陶瓷为载体,并附载贵金属作活性组分的催化转化器中Pt、Pd、Rh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本标准将不断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指标、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估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 511-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建立环境信息化的标准体系,促进环境信息化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和环境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信息化规划、建设、实施以及环境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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