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
文件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进出口企业在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进出口含氢氯氟烃混合物时,必须在申请文件上注明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中含氢氯氟烃的含量(百分比)。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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