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7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
二、《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4-2009);
三、《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四、《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五、《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7-2009)。
以上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14668-93);
二、《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4679-93);
三、《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79-87);
四、《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1-87);
五、《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 7478-87)。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