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0]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信息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编码》。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2月28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二○一○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编码 标准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华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 华东环境保护督察中心 华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 西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 西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 东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信息中心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办公厅、总量司、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环监局、污染源普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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