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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10-03-01 10:42:01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宾馆饭店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宾馆饭店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规范化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监督检查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营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燃料分类代码(HJ 517-2009)
  为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为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燃料类别信息处理和交换工作有序开展,统一燃料分类与代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类别信息的分类和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燃料类别的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以及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燃烧方式代码(HJ 518-2009)
  为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为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燃烧方式类别信息处理和交换工作有序开展,统一燃烧方式分类与代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烧方式的分类和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燃烧方式的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以及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及处理过程,防止废铅酸蓄电池铅处理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和资源再生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铅回收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资源再生利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资源再生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规章实施之日起,下列规章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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