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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炼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0-03-01 12:08:3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0]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炼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返回我部科技标准司。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炼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炼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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