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17号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验收、环境保护部公示和审议,佛山市已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佛山市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不断优化产业布局,继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切实解决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努力发挥城市环境保护示范与带动作用,为城市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 城市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淮安、临安、宜昌和佛山市人民政府,7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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