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韩洁 罗沙)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
两部门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指出,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此次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五期)”共涉及轻型汽车、复印机、家具等24大类产品。通知明确,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度时,应当以本期环保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根据通知,采购人购买轻型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公布新的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时,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及时调整环保清单中的相关产品。
据悉,环保清单将于2010年9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0年7月底前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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