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将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的实施对青岛市提出的“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和2009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指出的“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养海洋优势产业,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对调整和规范发展经济与建设生态文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意义。
《规定》将青岛的母亲湾-胶州湾的保护单独作为一章,采取了比其他海域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如《规定》要求,市海洋渔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严于相应海洋功能区规定的标准拟定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实施。在胶州湾海域实施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胶州湾沿岸新建和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另外,《规定》就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奠定了基础。一是要求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执法配合机制,防治污染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执法。
总之,《规定》的出台对全面保护青岛市海洋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为青岛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