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规划 >>内容详细

山东威海:《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2010-06-09 10:16:59  

    齐鲁晚报威海6月8日讯(记者 陶相银)自6月起,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活动有了明确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日前,威海市政府出台了《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设置硬质围挡、采取防尘措施、不得污染路面等规定,否则将被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处置妥当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和给予警告外,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对土石方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其他垃圾、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等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会员验证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