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函[2010]6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我部决定制定《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7月20日前反馈我部或标准编制单位。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姜宏 辽宁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 邢杨 联系电话:(010)66556220 (024)8662524813840379696 传真:(010)66556218 电子邮箱:xingyang@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沈阳市于洪区重山东路34号 邮政编码:100035 110032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焦化 废水 规范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2.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3.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4.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5.大连理工大学 6.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7.中钢集团鞍山热能研究院 8.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鞍山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0.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 12.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13.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神华乌海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16.马钢股份有限公司 17.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公司 18.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19.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20.镇江焦化煤气集团有限公司 21.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贵州华能焦化制气有限公司 23.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 24.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25.环境保护部污防司、总量司、环评司、科技司各处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