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20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提高脱硫设施运行效率,我部决定对所有“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以下简称“旁路挡板”)实施铅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电力集团公司要积极鼓励火电企业逐步拆除已建脱硫设施的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逐步统一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对暂时保留旁路烟道的,所有旁路挡板必须实行铅封。要求所有新建燃煤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一律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
二、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火电企业旁路挡板的铅封工作。旁路挡板的封签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实行统一编号,专人管理,现场铅封和启封等具体工作可委托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开展。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或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火电企业旁路挡板铅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及时铅封,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负责现场铅封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现场铅封时,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确保铅封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
(三)旁路挡板的封签须安装在旁路挡板执行器拐臂和支架上,在适当位置焊接固定。在安装封签前,要确认旁路挡板门处于密封关闭状态。实施铅封的材料和方式不得影响旁路挡板门紧急情况下的开启。
三、旁路挡板铅封后,各火电企业不得擅自启封。
(一)下列情况确需开启旁路挡板门时,由火电企业书面提出申请,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脱硫设施定期试验和定期维护检修;机组停运后进行旁路挡板门检修维护;脱硫系统及烟道系统短期缺陷处理。
(二)下列情况确需开启旁路挡板门时,火电企业可自行启封,但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发电机组、增压风机、热交换器(GGH)、浆液循环泵等设备突然跳闸;增压风机入口压力、脱硫塔入口烟温和流量等参数超出保护定值;锅炉紧急投油助燃;除尘装置突然断电;发生地震、火灾、电网故障等突发事件。
(三)维护检修工作结束或紧急情况消除后,火电企业应立即关闭旁路挡板门,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铅封。当地环保部门要对旁路挡板每次开启和铅封过程进行如实记录。
四、各省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旁路挡板铅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完成本辖区火电企业旁路挡板铅封方案,8月15日前完成封签制作、配发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9月30日前完成旁路挡板的铅封。对正在实施脱硫设施增容改造或设备缺陷维修的机组,可待改造维修工程完成后实施铅封。今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对火电企业的铅封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送我部。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检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擅自开启、故意破坏封签等行为。
五、各电力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火电企业,充分认识和理解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主动配合和协助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旁路挡板铅封工作,并做好铅封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六、各环保督查中心要通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火电企业旁路挡板铅封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重点检查弄虚作假、故意破坏封签、不按规定铅封等情况,检查结果及时报送我部。
我部将把旁路挡板铅封作为二氧化硫减排设施监管的重要手段,铅封的操作记录作为核定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和减排量核算的重要依据。对限期未能实施铅封或违反铅封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减排量等处罚措施,并列入该地区和企业集团减排年度考核。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脱硫 旁路 铅封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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