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非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非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水利项目行为。
近年来,我区水利部门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以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适度放开水利工程建设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继开工建设了一批工业项目供水工程,部分地区还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运营管理已建水利工程。
非政府资金投资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资源供需矛盾,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区域水资源相对垄断、政府对水资源无力调控配置、防汛抗旱等社会效益被忽视,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实施困难,行业监管不到位,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存在着安全隐患。同时,非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水利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发展非公有经济、自治区发展民营经济和民办水利的各项优惠政策缺乏依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了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非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水利项目,水利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非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7月26日,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非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非政府投资水利行为,深化水利投资体制改革,拓宽水利建设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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