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9月29日青海省政府法制办、青海省政府新闻办、青海省气象局联合召开的贯彻实施《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国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政府规章——《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标志。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突发气象灾害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同时,也出现了水资源减少和生态恶化等现象,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影响。制定《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是全社会防灾减灾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实施生态战略的需要,也是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和部门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需要。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共分总则、适应气候变化、减缓气候变化、保障措施、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主体,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保障措施。其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绿色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服务“生态立省”战略为重点,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明确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特点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理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职责;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了全省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明确了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基本原则、重点任务、重点领域;规定了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保障、税收优惠、节能减排监管等重点保障措施;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在应对气候变换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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