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考核之年,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十一五”监测体系建设目标。各地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作为“十一五”监测体系建设的最终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将继续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我部对《办法》中的考核指标进行了细化、说明,明确了核查重点、评分细则及依据等,形成了《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各地要针对《核查表》的各项内容,做好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任务分解,按时完成《核查表》的填写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三、为提升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我部将成立监测体系考核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将参与现场核查和结果审核工作。
四、为了强化对《办法》的理解和掌握,确保做好2010年监测体系考核工作,我部将举办监测体系考核培训班三期,分别对环境监测行政管理人员、核查人员以及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考核程序
考核分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
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填写《核查表》,准备相关材料,编写自评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与环境保护部进行的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一并进行。
请各地根据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要求和特点,推荐1-2名业务过硬、作风扎实、坚持原则的专家人选,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推荐表(见附件二)纸质和电子版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赵旭东 邢核
电话:(010)66556827,66556823
传真:(010)66556825
电子邮箱:wuranyuan@mep.gov.cn
附件:1.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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