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排放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其具体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修订。在该标准修订过程中,将落实上述要求。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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