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以来,在安徽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全面推动污染防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在经济持续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推进、污染物产生量持续增加的背景下,主要污染物总量持续削减,全省环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
尤其是在安徽经济连续5年保持在两位数增长,经济翻番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却呈下降态势: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COD累计削减15.96万吨,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88.4%;SO2累计削减42.91万吨,提前一年达到国家“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数值。
但是,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全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地方的干部和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存在偏差,全省环保基础设施薄弱,环保队伍力量薄弱,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持续减排压力进一步加大。
为确保实现安徽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我们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结合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安徽环境保护“十二五”工作规划的重点。而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为解决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力抓手,我们要认真贯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做好“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全面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
按照《条例》要求,建立省政府对各市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地方政府环保工作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度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探索建立符合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客观评价全省及17个省辖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并将生态文明建设考评指标纳入干部考核任用体系。
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考核,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成果和国家要求,将适当增加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种类。在减排具体措施上,注重结构减排,通过污染减排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政策措施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长效机制。
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调度和督察机制,强化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治污责任。加快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污泥处置、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和城镇污水处理率。落实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措施,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建立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单位、部门的责任。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保法定职责,以致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优化经济社会发展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原则贯穿到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中去,促使各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建立以省长、市长为主任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委员会,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审议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规划对环境的影响和采取的对策措施。
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构。建立和完善环境技术评估机制,强化环境管理的技术保障,全面推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在制定能源、产业政策和区域(流域)发展政策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建立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建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咨询机制。
健全环境法规和经济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全省环保法规规章,强化环境保护监管责任。认真组织宣传贯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制定《安徽省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办法》等规章。
严格执法监督,制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积极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将高风险行业纳入绿色保险体系,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继续深化绿色信贷,与金融、银监部门紧密联系,形成企业违法信息共享。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推动政府引导、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大格局的形成。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强化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积极发展生态文化,提升社会生态文化氛围。努力提高绿色学校、社区等创建工作,普及环境教育,倡导绿色消费,逐步建立环境友好型消费体系和生活方式。推进城镇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重点城市饮用水水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广泛团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发挥环保社团组织的积极作用,走环境保护群众路线,建立环保统一战线。
继续强力推动污染减排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目前,我们正在组织编制《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控制规划》,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角度,统筹确定各地的污染减排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上下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深入推进工程减排。督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配套到位,雨污分流到位,运行负荷全面达标。督促电力企业脱硫设施和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以火电、钢铁、有色、水泥行业为重点,大力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以造纸行业为主攻方向,重点抓好化工、酿造等行业水污染物削减工作。
二是深入推进结构减排。配合有关部门,对炼铁、电力、水泥、焦化和造纸等行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关停计划;制定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配套政策,迫使低效机组退役。
三是深入推进管理减排。加强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和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提高减排监管效率;组织开展好污染减排核查工作,加强预警督察,主动公开曝光违法违规问题;落实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电价扣减和罚款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深度治理。
大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一是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作为优先领域严格执法,确保群众饮水安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5%。二是推进重点治污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淮河流域计划实施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生态恢复与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环境应急和科技示范6类工程221个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巢湖流域计划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湖泊污染应急处置、节水减排、科技支撑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7类工程285个项目,总投资150亿元左右。积极推动引江济巢工程,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三是对淮河、巢湖流域13条重污染支流,按照“一河一策”的思路,逐一制订整治方案,开展综合整治,用3~5年的时间消除劣Ⅴ类水质。
积极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深化城市环境保护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把出现酸雨污染的地区作为重点区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重点防控污染物,把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作为重点监管行业,建立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到2015年,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深化城市环境保护,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进程,巩固马鞍山市创模城果,力争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深化城市环境质量定量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加大城市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逐步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维修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积极引导和培育城市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工作,实施和规范经营许可,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专项调查,掌握全省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现状,促进工业企业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意识,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各项制度,从源头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转移。
突出产业转移示范区的环保示范作用
组建江南、江北产业转移集中区环境保护局,加强示范区环境管理。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结合主体功能区划,整合示范区环境功能区划。下放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提高示范区建设速度和水平。推进绿色产业承接转移,提高示范区建设质量。加快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可靠保障。
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依法大力促进清洁生产,继续加强清洁生产宣传与培训工作,加大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完善清洁生产专家队伍,建立健全清洁生产审核机制,指导和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加强对循环经济的指导,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积极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引导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绩效显著、厂区清洁优美的企业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
加强农村污染防控与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全面落实省政府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农村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优化农村工业发展布局与产业结构,防止污染下乡。
推进全省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工作。大力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市(县)等系列创建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省所有经济扩权镇、集镇人口数多的部分非扩权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5%。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生态安全。组织实施全省生态功能区划。科学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布局以及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以全省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提高生态保护监管能力;重点促进沿江、沿淮调蓄洪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恢复沿江、沿淮湖泊洼地生态服务功能;加快淮河、巢湖流域环境整治和自然生态修复,让江河湖泊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机;力争使新安江上游地区、大别山区以及其他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
同时,严格监督管理,防范环境风险。严格环境准入,坚持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专家评价、公众评价“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关,确保新建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100%,工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政策解读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王文有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企业为重点,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突破口,实行最严格的环保政策,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执法监管,落实政府责任,推动公众参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要浪费资源的增长,不要牺牲环境的发展,不要污染的GDP,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为什么要在此时推出条例?
立法原因一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当前安徽省正值加快发展、奋力崛起的关键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有效解决全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切合全省实际的环境保护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立法原因二
完善安徽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规范和改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安徽省相继制定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但限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分立法较为原则,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存有立法空白;有些规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较弱,违法成本低;行政执法取证难、执行难,执法成本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因此,为完善安徽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有必要制定《条例》,使全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与日益增长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相适应。
完善安徽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规范和改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安徽省相继制定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但限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分立法较为原则,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存有立法空白;有些规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较弱,违法成本低;行政执法取证难、执行难,执法成本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因此,为完善安徽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有必要制定《条例》,使全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与日益增长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相适应。
条例有哪些亮点?
《条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共七章67条。
亮点一 立足安徽实际,使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规定每年5月30日~6月5日为环境保护宣传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区域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条例加强监督管理,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保宣教活动,媒体负有义务开展公益性宣传,对各类学校也提出要求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环境教育,规定每年5月30日~6月5日为环境保护宣传周。
条例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编制省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同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率先规定试生产或试运行的有关情形。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向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
条例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级分解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条例规定把落实污染物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例,所有建设项目所需总量须从当地减排项目中置换。条例还明确了在安徽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条例实行生态补偿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区域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
亮点二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加强对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监管
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加强保护和管理,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条例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和有毒有害烟尘;在城市市区禁止违法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及中考、高考的活动,对从事切割、敲打、锤击、使用高音喇叭等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做了限制,并规定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单位要提前告知附近居民。
条例加强对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淮河流域和巢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控制面源污染,确保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
条例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监管。条例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检测和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补救。
亮点三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建设单位在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源应当同时治理。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件的举报投诉制度。
条例规定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发生污染事故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相关链接
近年来,安徽省环保厅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环境应急机制。
积极探索,寻求环境监管工作创新。这包括: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示范工作;出台《安徽省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督办告知暂行办法》,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告知市政府负责人,引起重视,推动了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有效解决。
截至目前,安徽省共计编制出台了103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省级3个、市级25个、县(区)级75个,建立起信息快报制度、应急值守制度,并与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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